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3045號
TCDV,104,司促,33045,2015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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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3045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戴明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零叁佰零玖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戴明宗於民國094年06月21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
  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
  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
  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新臺幣30309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
  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
  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
  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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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