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3025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陳致豪
債 務 人 羅友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零陸佰陸拾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羅友志於民國99年5月28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
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
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
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欠款本金為新臺幣120667元整
及自民國104年0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遲延利息。
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
計新臺幣120667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
外,另應給付利息。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
,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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