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296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施駿宇
債 務 人 施劉雅琪
債 務 人 施心瑜
一、債務人施劉雅琪、施駿宇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
萬玖仟捌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施心
瑜、施駿宇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柒拾貳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施駿宇、施劉雅
琪、施心瑜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施駿宇前就讀嶺東科技大學(四技部)時,邀同債
務人施劉雅琪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八筆
,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195,902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
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債務人施駿宇前就讀嶺東科技大學(研究所部)時,邀同
債務人施心瑜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一筆
,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46,972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
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三)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
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四)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五)詎債務人施駿宇自民國104年6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216,772元及如附表的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逾期未還。
(六)依約債務人施駿宇、施劉雅琪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幣
169,800元整及附表序號1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七)依約債務人施駿宇、施心瑜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幣46
,972元整及附表序號2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八)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32960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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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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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施劉雅琪、│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169800│施駿宇 │5月01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施心瑜、施│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46972 │駿宇 │5月01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施劉雅琪、│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69800│施駿宇 │6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施心瑜、施│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6972 │駿宇 │6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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