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293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盧品丞即盧𣲲名
債 務 人 盧顯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零玖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
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盧品丞即盧𣲲名前就讀修平技術學院時,邀
債務人盧顯靇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
款共五筆,金額163,367元整,(其中在職專班金額
63,057元整,非在職專班金額為100,310元整),約定
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
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
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惟債務人盧品丞即盧𣲲名自應還款日民國104年07月01
日起,並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74,009元整及
逾期利息、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
。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
期償還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
另債務人盧顯靇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
帶清償責任。
(三)為此,狀請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及第五
一0條之規定,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
,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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