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2835號
債 權 人 謝宛陵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瑞通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利息起算日依據。
㈡確認請求金額為何?
㈢前借款1400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