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2789號
TCDV,104,司促,32789,2015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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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2789號
債 權 人 陳玉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忠元陳梅瓊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陳梅瓊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請具體敘明對其請
   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併附相關釋明。
  ㈡請求金額之依據及其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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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