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2786號
債 權 人 陳忠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忠元、陳梅瓊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陳梅瓊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請具體敘明對其請
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併附相關釋明。
㈡請求金額之依據及其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