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2541號
債 權 人 張秋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仁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何?依退票理由單所示發票人似為貴貫工業
有限公司,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請補正該公司設址及
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址等資料。
㈡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綠色聯)。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