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2541號
TCDV,104,司促,32541,2015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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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2541號
債 權 人 張秋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仁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何?依退票理由單所示發票人似為貴貫工業
   有限公司,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請補正該公司設址及
   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址等資料。
  ㈡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綠色聯)。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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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