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2262號
TCDV,104,司促,32262,2015111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226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繼志、廖美育廖継文廖繼承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附表內之債務人是否正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