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2258號
TCDV,104,司促,32258,2015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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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225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鄭紫鈴
債 務 人 楊燕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叁仟捌佰叁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鄭紫鈴前就讀明台高中時,邀債務人楊燕華為連
   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五筆,借款本金合計為
   新臺幣(下同)33831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
   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
   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㈡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
   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
   ,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
   ,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鄭紫鈴自104年07月2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
   迄今尚欠3383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
   人楊燕華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
   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32258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楊燕華、鄭│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33831 │紫鈴   │6月21日起  │      │七六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楊燕華、鄭│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3831 │紫鈴   │7月2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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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