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225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鄭紫鈴
債 務 人 楊燕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叁仟捌佰叁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鄭紫鈴前就讀明台高中時,邀債務人楊燕華為連
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五筆,借款本金合計為
新臺幣(下同)33831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
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
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㈡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
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
,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
,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鄭紫鈴自104年07月2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
迄今尚欠3383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
人楊燕華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
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32258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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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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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楊燕華、鄭│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33831 │紫鈴 │6月21日起 │ │七六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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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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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楊燕華、鄭│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3831 │紫鈴 │7月2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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