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207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楊世瑜
債 務 人 莊碧雲即尖尼路路小吃店
債 務 人 陳永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捌佰壹拾玖
元,及其中⑴新臺幣玖萬伍仟壹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二十八日起,⑵新臺幣壹拾伍萬零柒佰元,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暨⑴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起,
⑵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九日起,均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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