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2079號
TCDV,104,司促,32079,2015110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207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楊世瑜
債 務 人 莊碧雲即尖尼路路小吃店
債 務 人 陳永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捌佰壹拾玖
  元,及其中⑴新臺幣玖萬伍仟壹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二十八日起,⑵新臺幣壹拾伍萬零柒佰元,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暨⑴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起,
  ⑵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九日起,均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