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2078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隆晟開發工程有限公司、蘇良益、杜美
麗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隆晟開發工程有限公司業於
104年10月12日經授中字第1040746920號函准解散,進入
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
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
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
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
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
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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