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2078號
TCDV,104,司促,32078,2015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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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2078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隆晟開發工程有限公司蘇良益杜美
麗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隆晟開發工程有限公司業於
   104年10月12日經授中字第1040746920號函准解散,進入
   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
   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
   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
   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
   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
   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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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隆晟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