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1985號
債 權 人 蔡文全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愛爾蘭商速聯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補債權人蔡文全於聲請狀末之簽 章。此項裁定已於104年11月1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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