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1842號
TCDV,104,司促,31842,2015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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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1842號
債 權 人 李明吉
債 務 人 廣潤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品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零陸萬玖仟捌佰元,及其
  中⑴新臺幣壹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一日起,⑵
  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叁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六日起
  ,⑶新臺幣貳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起,⑷
  新臺幣壹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起,⑸新
  臺幣壹拾貳萬捌仟叁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起
  ,⑹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叁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
  七日起,⑺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叁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
  月十六日起,⑻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叁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二月十八日起,⑼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叁佰元自民國一百
  零二年三月十八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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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潤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