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1759號
債 權 人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代 理 人 林蘊婕
債 務 人 張水星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玖佰玖拾貳元,及自
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叁仟壹佰壹拾肆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零玖佰玖拾柒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七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依上開金額加收千分之二計算之
違約金;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貳佰肆拾元。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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