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1702號
TCDV,104,司促,31702,2015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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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170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蔡佩倫
債 務 人 蔡連發
債 務 人 王美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玖佰柒拾壹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蔡佩倫前就讀宜寧高中時,邀同債務人蔡連發
    、王美幸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6筆,合
    計借款本金新臺幣173,175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
    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
    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蔡佩倫自民國104年5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新臺幣164,971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蔡連發
    王美幸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1.放出查詢單乙份。2.放款借據影本乙份。釋明
  文件另寄。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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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