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1302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葉金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柒佰玖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葉金秀於民國101年11月30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
惠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
04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10月4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660元及費用3300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
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
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
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
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
遲延利息。緣相對人葉金秀於民國101年8月31日向債權人申
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
國104年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10月4日止未受償之
循環利息1274元及費用5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
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
,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
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
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本件為請求一定
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
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
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31302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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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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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葉金秀 463│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05510│0000000000│10月 05日 │ │ │
│ │元 │753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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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葉金秀 552│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45547 │0000000000│10月 05日 │ │ │
│ │元 │101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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