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128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戴慶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捌佰柒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戴慶福於民國103年9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
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9月2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
利息21元及費用1749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
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
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
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
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遲延
利息。緣相對人戴慶福於民國94年4月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
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7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年
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9月2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
息1268元及費用1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
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
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
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
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31288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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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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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戴慶福 463│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86355 │0000000000│09月 23日 │ │六八 │
│ │元 │860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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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7│新臺幣│戴慶福 552│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56278 │0000000000│09月 23日 │ │點二九 │
│ │元 │608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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