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0785號
債 權 人 仲樺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廷安
債 務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蔡瑞麟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一、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蔡瑞麟之遺產管理人應
於管理蔡瑞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元,
及自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管理蔡瑞麟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
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
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3條亦有明文。又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
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7日裁定命
於5日內補正第㈣點「確認請求標的金額新臺幣陸拾萬元,
是否應限於管理人管理蔡瑞麟之遺產範圍內為支付。若否,
請附據請求原因事實及請求之依據。」此項裁定已於104年1
1月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
未補正對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就管理蔡瑞麟之
遺產範圍外之給付依據及原因事實,其對債務人就管理蔡瑞
麟之遺產範圍外之請求給付尚欠依據,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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