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03年度,37號
TCDV,103,金,37,2015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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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金字第37號
原   告 楊力行
      李書嫺
      施奕宇
      許麗珍
      黃秀琴
      陳建南
      陳重峯
      劉佳樺
      黃世珍
      劉蜀芬
      劉蜀蘭
      蔡錦珠
      孫俊煌
      羅素芬
      黃色娥
上列十五人
訴訟代理人 林武平
被   告 翁煇傑  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11樓之
      李易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2 年度金重訴字
第1397號刑事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02 年度附民字第56
7 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1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林武平新臺幣玖萬元,原告楊力行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原告李書嫺新臺幣捌萬元,原告施奕宇新臺幣叁拾壹萬元,原告許麗珍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元,原告黃秀琴新臺幣陸萬貳仟元,原告陳建南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原告陳重峯新臺幣叁拾萬元,原告劉佳樺新臺幣叁拾萬元,原告黃世珍新臺幣壹拾陸萬元,原告劉蜀芬新臺幣叁拾萬元,原告劉蜀蘭新臺幣陸拾萬元,原告蔡錦珠新臺幣陸萬元,原告孫俊煌新臺幣肆萬元,原告羅素芬新臺幣拾壹萬元,原告黃色娥新臺幣陸拾貳萬元,及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林武平以新臺幣叁萬元,原告楊力行以新臺幣伍萬元,原告李書嫺以新臺幣貳萬陸仟元,原告施奕宇以新臺幣壹拾萬叁仟元,原告許麗珍以新臺幣肆萬伍仟元,原告黃秀琴以新臺幣貳萬元,原告陳建南以新臺幣叁拾伍萬元,原告陳重峯以新臺



幣壹拾萬元,原告劉佳樺以新臺幣壹拾萬元,原告黃世珍以新臺幣伍萬叁仟元,原告劉蜀芬以新臺幣壹拾萬元,原告劉蜀蘭以新臺幣貳拾萬元,原告蔡錦珠以新臺幣貳萬元,原告孫俊煌以新臺幣壹萬叁仟元,原告羅素芬以新臺幣叁萬陸仟元,原告黃色娥以新臺幣貳拾萬陸仟元分別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一、被告翁煇傑因捨棄到庭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判決。
二、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 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 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次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 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 訟法256 條亦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等 語(見本院102 年度附民字第567 號卷第26頁)。嗣於民國 104 年10月16日變更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各原告之金額 ,如附表所示,並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6頁正 面)。經核前揭原告就請求金額之變更,係屬減縮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其餘部分,則未變更訴訟標的,而僅補充或更 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准許。乙、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99年至101 年間,應被告李易翰擔任負責 人之雲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資本額為6,000 萬元,下稱: 雲端管理公司)之邀,陸續加盟紅景天養生御品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紅景天公司),然被告竟利用廣告宣傳等資訊交 雜不清之情況下,使原告各陷於錯誤,分別購買如附表所示 之股票,致原告受有購買紅景天公司股票之如附表所示之損 失,爰依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3 項、第1 項、民法第184 條 、第185 條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各原告之損失等語,並 聲明:(一)被告翁煇傑李易翰應連帶給付各原告如附表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之金額(新臺幣/ 元)」欄所示之金額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 年1 月18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
(一)被告翁煇傑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以前到場所為



之陳述:伊願意賠償原告購買紅景天公司股票所受之損失 等語。
(二)被告李易翰則以:伊對於原告投資股票所受損失部分沒有 爭執,但伊不是行為人,因為伊未經手紅景天公司股票等 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被告李易翰經法官試行整理並簡化爭點,結果如下( 見本院卷一第302頁背面至304頁正面):(一)不爭執之事實:
⒈被告翁煇傑係紅景天公司之董事長,被告李易翰係紅景天公 司之董事並另擔任雲端管理公司之董事長。被告翁煇傑陸續 向紅景天公司各系統負責人及業務員以信函佯稱:紅景天公 司前景看好,短期內將循「85度C 」咖啡連鎖經營模式,將 股票發行上市,該公司之股票上市後將大漲等不實內容,各 該系統之負責人、業務員均陷於錯誤,除自行購買紅景天公 司未上市股票外,亦以同樣說詞向原告推銷,原告因而陷於 錯誤,分別購買紅景天公司股票。
⒉原告林武平楊力行李書嫺施奕宇許麗珍黃秀琴陳建南陳重峯劉佳樺黃世珍劉蜀芬劉蜀蘭、蔡錦 珠、孫俊煌羅素芬黃色娥因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 時間、金額購買紅景天公司股票,致損失如附表金額攔所示 之金額。
⒊被告翁煇傑李易翰因原告陷於錯誤購買紅景天公司股票之 行為,經本院刑事庭以102 年度金重訴字第1397號刑事判決 以被告翁煇傑李易翰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 項、第17 1 條規定,分別判決處有期徒刑11年、12年。被告翁煇傑李易翰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3 年度 金上訴字第1480號刑事判決分別判決被告翁煇傑就該部分之 上訴駁回、被告李易翰則判處有期徒刑11年。(二)爭執之事項:
⒈被告李易翰是否有與被告翁煇傑共同施用詐術,致原告陷於 錯誤而購買紅景天公司股票?
⒉被告李易翰是否應與被告翁煇傑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被告李易翰是否有與被告翁煇傑共同施用詐術,致原告陷 於錯誤而購買紅景天公司股票?
被告翁煇傑係紅景天公司之董事長,被告李易翰係紅景天 公司之董事,另擔任雲端管理公司之董事長。被告翁煇傑李易翰,陸續向紅景天公司各系統負責人及業務員以信 函佯稱:紅景天公司前景看好,短期內將循「85度C 」咖 啡連鎖經營模式,將股票發行上市,該公司之股票上市後



將大漲等不實內容,各該系統之負責人、業務員均陷於錯 誤,除自行購買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外,亦以同樣說詞 向原告推銷,致原告陷於錯誤,購買紅景天公司股票,各 原告損失之金額如附表所示之事實,業據被告翁煇傑於本 院準備程序自認(見本院卷一第268 頁正背面),被告李 易翰雖以前詞置辯,惟查:
⒈下列證人之證述足以證明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之股價係由 被告李易翰及訴外人謝忠奇討論決定,並交由雲端管理公司 轄下業務單位之人員販售:
(1)被告李易翰於檢察官偵查時以證人身分自陳:「業務不 斷發展,我找了許逢晉,許逢晉就找黃富嵩,八大系統 的名稱是他們自己取的的,都是對我負責。…。」、「 (檢察官問:這八大系統的名稱是什麼?)皇嘉、思筠 、蘭陽、碧華天、龍品、泳冠、冠賀、冠軍,…。」( 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二 第298 頁至300 頁),足見雲端管理公司轄下八大系統 確係受被告李易翰指揮。
(2)證人即被告翁煇傑於102 年5 月24日偵訊中具結證稱: 「(檢察官問:紅景天公司幾次的虛偽增資,是你跟誰 一起計畫的?)都是謝忠奇,他會跟李易翰討論增資的 股價,但是都不會跟我討論,他認為我沒有這方面的常 識。」、「(檢察官問:所以每次的增資都是以虛偽的 記載哪家公司、行號、個人有出資多少錢?)是,都是 謝忠奇主導,李易翰參與討論,公司只有他們兩人有股 票的決策權,…。」、「(檢察官問:虛偽增資的部分 ,為何會以雲端開發有限公司、紅順天有限公司、啡夢 事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緯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旭昇企 業顧問有限公司、紅翻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冠賀企業 社、雲端管理顧問企業社雲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風 華天生活事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碧華天管理顧問有限 公司、皇嘉圈際企業有限公司、龍品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鑫淼事業有限公司的名義來辦理增資?)謝忠奇先填 好每一個公司的責任額,之後再與上述公司的負責人開 會,只有風華天公司是例外,是謝忠奇自己跟風華天的 葉吟惠談的,每個公司負責人都有同意,謝忠奇就寫公 司名稱及股票的張數,之後交給我拿給會計,會計收到 後整理好股東名冊後拿給會計師去報給經濟部核准,然 後印股票。」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106 頁 背面、第107 頁背面)。被告翁煇傑另於102 年5 月22



日調查局詢問時陳稱:「(警問:上述紅景天公司販售 虛偽增資未上市股票的款項流向為何?存放在哪些帳戶 ?)賣出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的款項,大部分會回到 紅景天公司的帳戶內,如何使用我雖然有經手,但決定 權都在謝忠奇,除了部分作為紅景天公司營運、販售股 票的業務獎金外,其餘款項都沒有紀錄,紅景天公司有 需要付款時,有部分就從這些款項支付,有些款項謝忠 奇自己用掉了,他會打來指示我提領現金交給他,或將 款項匯到他指定的帳戶,我每天都必須製作紅景天公司 帳戶支出的日報表交給謝忠奇李易翰過目。」等語( 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 第80頁背面)。且上開證述內容,均經證人即被告翁煇 傑於本院刑事庭102 年度金重訴字第1397號案件103 年 5 月7 日審理時具結後確認無誤,且其於同次審理時復 證稱:「(檢察官問:你在這份調查筆錄所講,你所做 的紅景天公司帳戶支出日報表,為何也要交一份給李易 翰過目?)因為錢是業務去賺來的,然後交給紅景天使 用,所以讓他知道資金是用到哪些方面去,這也是謝忠 奇指示這樣做的。」等語(見本院刑事庭102 年度金重 訴字第1397號卷五第25頁正面至26頁正面)。 (3)證人即被告翁煇傑又於本院102 年度金重訴字第1397號 刑事案件103 年5 月7 日審理時具結證稱:「【檢察官 問:第42頁這個雲端管理公司各業務圖表(指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他字第6461號卷一第42頁之圖表 ),最主要在說明什麼事情?】這些業務單位開會的公 司都是由雲端管理公司控制。(檢察官問:可否說這張 圖表所示的各業務單位都是雲端管理公司所轄的業務單 位?)是。(檢察官問:換言之,不管是蘭陽系統、龍 品系統、冠軍系統、皇嘉系統、鼎豐系統、冠賀系統、 泳冠系統,這些系統的業務人員招攬合營入股或是賣出 未上市股票,都算在雲端管理公司的績效底下?)是。 …。(檢察官問:雲端管理公司跟其所轄的業務單位, 本件被告李易翰對其有無管理及控制之能力?)有,之 前的我不瞭解,這些單位出來以後就是列在雲端體系下 面的。」等語(見本院刑事庭102 年度金重訴字第1397 號卷五第第19頁背面至20頁正面),經核與被告翁煇傑 於本院102 年度金重訴字第1397號刑事案件102 年7 月 3 日訊問時陳稱:「…,是謝忠奇李易翰及八大系統 的負責人有蘭陽(許逢晉)、龍品(曾琦紜)、冠軍( 負責人蔡逸嫻)、皇嘉(負責人陳樹盛)、冠賀(負責



楊子文)、鼎豐(傅浩平)、泳冠(負責人廖譽軒) 、思筠(負責人陳鈴茹),他們10個人開會完之後交給 他們旗下的業務去招攬被害人來購買紅景天公司的未上 市股票。我有去開會,也有在場聽,但是我沒有發言權 。」等語(見本院102 年度金重訴第1397號卷一第203 頁背面至204 頁正面)相符。又被告翁煇傑於102 年5 月22日調查局訊問時供述:「…。上述增資股票謝忠奇 都要求放在紅景天公司集中保管,並由李易翰雲端管理 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八大系統的業務單位負責銷售, 有販售出去時再從紅景天公司拿出去辦理過戶手續給買 受人。」、「謝忠奇指示我虛偽增資紅景天公司資本額 後,股票販售方式及價格都由謝忠奇李易翰及所有八 大系統業務單位的負責人開會決定,以買老股搭配優惠 價格認購增資新股的方式招攬民眾購買…,這部分都是 謝忠奇李易翰在操作的,我實在沒有股票交易方面的 知識。…上述每一個個人或公司虛偽增資紅景天公司的 股數及股款,都是由謝忠奇李易翰召集各業務公司的 負責人開會討論出來的,會議我也有旁聽,謝忠奇有分 配每一位業務單位公司的虛偽增資的股數及股款,並當 場問各公司負責人對於分配的股數有無銷售的能力,經 各公司負責人表示可以後,才以上述股數進行虛偽增資 。」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 6220號卷九第80頁正面至81頁正面),此部分證述內容 並經證人即被告翁煇傑於本院刑事庭102 年度金重訴字 第1397號103 年5 月7 日審理時結證確認無誤(見本院 102 年度金重訴字第1397號卷五第25頁正背面)。再者 ,證人即被告翁煇傑於本院刑事庭102 年度金重訴字第 1397號刑事案件103 年5 月7 日審理時復證稱:「(檢 察官問:就你所知雲端管理公司所轄的八大系統業務單 位,每賣出1 張紅景天的未上市公司股票,其抽傭、分 紅、利潤如何計算?)這我不懂,謝忠奇有告訴我過, 可是我記不住,因為股票我不懂,他只是解釋1 張獎金 多少,發獎金薪水的時候才去對,他們只會給我張數去 乘以獎金數,然後發給各單位。(檢察官問:是否記得 1 張大約可以抽到多少錢?)因為價格不一樣,我印象 中應該是1,000 元還是幾百元,我沒辦法確定,因為這 個是算到1 元幾角去那方面的問題。」等語(見本院刑 事庭102 年度金重訴字第1397號卷五第22頁正面)。 (4)證人陳功俊於102 年4 月22日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稱: 「(檢察官問: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的買賣是誰在處



理?)都是雲端管理公司在處理。」等語甚詳(見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二第134 頁)。
(5)證人林巍峻102 年5 月10日於調查局證稱及偵訊時具結 證稱:蘇福全及郭垂倫是伊於99年間任職鼎王企業的同 事,渠2 人後來進入雲端管理公司擔任業務員,伊是於 100 年8 月至11月間透過該2 人購買紅景天公司關係企 業股票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 第6220號卷六第180 頁至181 頁、第264 頁至265頁)。 (6)證人梁劭鈞於102 年5 月10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檢 察官問:有無認購紅景天公司的股票?)有。」「(檢 察官問:你認購紅景天公司的股票時,股票是否已經上 市?)還沒有上市,是李易翰宋福源透過南部加盟店 的全部人員,進行宣導,我才購買。」等語(見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165 頁 )。
(7)證人賴世章於102 年5 月15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檢 察官問:你有購買紅景天未上市股票?)有。(檢察官 問:當時你為什麼會買紅景天未上市的股票?)是透過 朋友陳志浩的介紹,他在雲端管理公司上班,他是業務 ,他有介紹我投資紅景天養生御品的飲料店,以及投資 未上市的股票,我是用1 股5 萬元的名義投資位於桃園 市的旗艦店,總共投資1 股,另外有分兩次購買紅景天 公司未上市股票,第一次買7 張7,000 股,一股30元, 總共21萬,第二次是以每股20元購買增資股,總共20張 2 萬股。…。(檢察官問:當時陳志浩是以那個公司的 還是什麼名義來賣股票?)他說紅景天公司委託雲端管 理公司來招攬加盟跟賣未上市股票。…。因為我看到雲 端管理公司推薦的熱門潛力股走紅景天公司的分析報告 ,因為資本額只有1.8 億,但是他們預估102 年第一季 要併購其他公司上櫃上市,然後全年EPS 預估可以達25 元,所以我才買這些股票,這個書面資料也是陳志浩給 我的。」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 字第6220號卷八第12頁至13頁),並有熱門潛力股紅景 天公司暫收據影本3 張(賴世章認購21萬元及40萬元股 份)、「雲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北區管理處陳志浩」名 片影本1 張、雲端管理顧問推薦熱門潛力股(102 年第 一季併購上市、連鎖通路股、主要業務、門市進度)資 料影本1 份(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 第6220號卷八第7 頁背面至8 頁、第16頁至18頁)在卷



可佐。
(8)證人宋福源(即緯伯公司負責人)於102 年5 月28日偵 訊時具結證稱:「(檢察官問:為何紅景天公司會以緯 伯公司的名義賣股票?)翁煇傑李易翰陳樹盛、謝 忠奇他們已經預設立場,就是說我們一定要配合他,叫 陳樹盛來轉告,要我們支持他們這樣的作法,但我沒有 同意,但後來在去年3 月到5 月間,我看到紅景天公司 給我緯伯公司的員工購買的股票,紅景天公司寄給緯伯 公司那一個員工時被我看到,後面蓋由我本人公司的大 小印,…剛才調查員給我看他們做的內帳,有2 筆較大 筆的都是陳樹盛公司賣出去的股票,上面都是記載由緯 伯公司賣出去的,陳樹盛是我們高雄雲端的總公司。」 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6220 號卷九第212 頁正面)。
(9)證人王琮(即雲端管理公司總監)於101 年11月17日警 詢證稱:「我加入雲端管理公司擔任總監,從事的業務 是負責招攬其他人投資紅景天公司的股票及加盟紅景天 公司入股開設分店,…我太太萬琍琍有買10張股票,每 張1 萬5,000 元;…我還有招募一些人買股票及加盟開 店」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他字第 6461號卷九第88頁正背面)。其雖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103 年度金上訴字第1480號刑事案件104 年3 月6 日審理時證稱:伊在雲端管理公司任職時一開始是經理 ,最基本的是業務員,業務員上面是副理,副理上面是 經理,我是經理的職位,我上面還有總監、副總和總經 理,後來才升總監,在伊任職期間,有關販售未上市股 票的業務部分,伊沒有跟被告李易翰接觸過,被告李易 翰也沒有給伊任何指示,另關於未上市股票的交易過程 中,被告李易翰沒有擔任過任何角色,另有關販售未上 市股票部分是蔡逸嫻指示伊去辦理;再販售未上市股票 的憑證是雲端公司之會計交給伊的云云(見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103 年度金上訴字第1480號歷次準備程序筆 錄、審判程序筆錄影卷第92頁至93頁、第95頁至96頁、 第98頁)。然被告李易翰係雲端管理公司唯一負責人, 又負責掌管雲端管理公司轄下八大系統,而證人王琮則 僅係雲端管理公司經理或總監,其上尚有副總及總經理 ,是被告李易翰縱未親身向證人王琮下達販售紅景天公 司未上市股票之指示,亦屬層級分工常態,如販售紅景 天公司未上市股票為紅景天公司透過訴外人蔡逸嫻直接 處理,又如何係由雲端管理公司之會計發給業務人員股



票憑證,是不能以證人王琮上述證詞遽為有利被告李易 翰之認定。
(10)證人李曼青(即紅景天公司會計主任)於本院刑事庭10 2 年度金重訴字第1397號103 年5 月21日審理時具結證 稱:販賣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之傭金跟合營入股之傭 金有區別,伊有經手販賣未上市股票之傭金,是跟據臺 北管理處的小姐提供的名冊來計算,並針對龍品、思筠 、皇嘉、蘭陽等業務單位核發,臺北管理處的小姐每天 會透過email 將未上市股票及合營入股的日報表作成兩 個檔案,以同一封郵件寄給伊及被告翁煇傑李易翰、 股務黃怡慈等語(見本院刑事庭102 年度金重訴字第13 97號卷五第78頁正面至79頁背面、第80頁背面至81頁正 面、第84頁背面至85頁正面),核與其於102 年5 月7 日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在我未進公司之前,紅景天 公司就已經開始販售未上市股票,101 年2 月,原負責 股務兼任翁煇傑助理的陳玟伶離職,我才由她手中接下 紅景天股務部分有關各經銷商業務員販售未上市股票的 日報表,因為該日報表由臺北區負責股務的1 位小姐( 詳細姓名我忘記了)製作,她製作好之後會將該表同時 EMAIL 給翁煇傑李易翰、我本人及1 位股務的小姐黃 怡慈,我依據翁煇傑提供給我的紅景天公司新光銀行及 臺中商銀帳戶明細,稽核臺北小姐傳給我的投資人名冊 及是否確實入帳,黃怡慈再按照該表將股票轉讓給名單 上的投資人,該股務工作主要是由黃怡慈處理,由於我 是她的主管,如果有碰到特別問題她會請示我,包括股 票應以何人(翁煇傑李易翰、紅景天、李芬芳等)名 下轉讓出股權,但我還是必須向翁煇傑請示。」等語( 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四 第261 頁)相符,堪信為真實。又證人李曼青於103 年 5 月21日本院刑事庭審理時另具結證稱:「【審判長問 :(提示102 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四第274 頁102 年5 月7 日偵訊筆錄並告以要旨)第9 行回答的部份,妳當 時有回答檢察官說,我是聽翁煇傑講紅景天的股票是委 託雲端來做買賣,當時所述是否實在?】是。(審判長 問:翁煇傑是在何種情況、場合之下,告訴妳紅景天的 股票是委託雲端管理公司來做買賣?)我不記得,我只 是印象中有這樣。(審判長問:妳不記得在何種情況之 下告訴妳的,但是妳可以確認翁煇傑的確有告訴過妳說 ,紅景天的股票是委託雲端管理公司來做買賣?)確定 有。」等語(見本院刑事庭本院102 年度金重訴字第13



97號卷五第89頁正面)。雖證人即被告翁煇傑於本院10 3 年7 月2 日刑事案件審理中與被告李易翰對質時證稱 :伊沒有針對這件事情特別跟她(即李曼青)討論這件 事的印象,也許是謝忠奇跟她講她記錯了等語(見本院 刑事庭102 年度金重訴字第1397號卷六第81頁正面), 惟證人翁煇傑雖稱伊沒有印象,但證人李曼青所述「紅 景天的股票是委託雲端管理公司來做買賣」等情,既經 其於本院刑事庭審理時證稱確有此事,且與其他證人之 證述及卷內資料之內容相符,應堪採信。
(11)證人陳玟伶(即紅景天公司會計人員)於102 年5 月28 日偵訊時結證稱:「股票是總顧問說哪個單位公司要幾 張,可是錢有沒有進來我不清楚,我們會給總顧問看增 資的總共的股票張數,他就會在下面寫哪個單位幾張、 哪個單位幾張,我指的哪個單位就是你剛剛說的雲端管 理公司、龍品公司、紅順天公司、旭昇公司、風華公司 、鑫淼公司。(檢察官問:總顧問也會指定翁煇傑、李 易翰名下各幾張嗎?)對。但實際上他們有沒有繳納股 款我不清楚。」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193 頁背面)。 (12)證人許逢晉(即宜蘭雲端管理顧問企業社負責人)102 年5 月28日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警問:(提示紅 景天公司100 年8 月間增資之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所 提示資料顯示宜蘭雲端企業社有參與紅景天公司100 年 8 月間增資新臺幣150 萬元,上述股款宜蘭雲端管理顧 問公司有無實際繳納?如何繳納?增資之詳情為何?】 紅景天公司100 年8 月間增資時,每股的票面額是10元 ,實際上各營運處銷售的金額從10幾至30幾元都有,金 額不一定,此次增資,謝志堅告訴各營業處負責人,增 資的股票發行公司是紅景天公司,買受人名稱必須掛名 為雲端管理公司各營業處的名稱及統編,但公司股票是 由雲端管理公司總公司統一保管,當時宜蘭營業處的大 小章由雲端總公司代為刻印,並將所提示明細表中所列 股東的金額及股份明細掛名宜蘭管業處的名下,再賣出 轉讓到各購買之民眾或會員名下。」、「(警問:據查 ,上述150 萬元股款係謝忠奇以宜蘭雲端企業社名義虛 列在紅景天公司100 年8 月間增資之股東名單內,你作 何解釋?你為何願意配合辦理紅景天公司處偽增資?) 謝忠奇當時告訴我們增資時必須分散股權,所以紅景天 公司增資的股票認股人,必須分散雲端管理公司各營業 處的名下,我同意後就告訴謝忠奇宜蘭營業處的統一編



號,宜蘭營業處的公司大小章就由紅景天總公司職責代 為刻印,前開增資股票先掛名在宜蘭營業處名下,再由 宜蘭營業處轉讓到各股東名下,轉讓的作為都是由紅景 天總公司處理的。我不知道紅景天總公司是以虛偽增資 的方式辦理增資的,因為當初整個增資過程都是由紅景 天總公司在處理的,我本人及宜蘭營業處人員都沒有參 與增資過程。」、「【警問:(提示:紅景天未上市股 票正、背面影本)所提示紅景天未上市股票,背面之『 出讓人蓋章』處之『雲端管理顧問企業社』、『許逢晉 』等公司大、小章由何人保管及蓋印?上述宜蘭雲端企 業社公司大、小章是否均放置於紅景天公司統一保管, 並於出售紅景天未上市股票時由紅景天公司人員用印? 你為何願意提供上述公司大、小章並協助辦理紅景天公 司虛偽增資及販售未上市股票?】『雲端管理顧問企業 社』、『許逢晉』等公司大、小章是由紅景天總公司代 為刻印的,並由該總公司保管及蓋印,對於辦理增資股 票這件事是謝忠奇顧問在開會中所指示的,辦理增資的 過程中,全國各地營業處總經理數次來臺中總公司開會 ,開會時是由李易翰主持,參與的高階顧問有謝忠奇翁煇傑等人,有關增資的各項事項也都是他們3 個人在 指示及說明。」、「(警問:據查,你配合以宜蘭雲端 企業社虛偽增資紅景天公司資本額並取得未上市股票後 ,股票販售方式及價格都由謝忠奇李易翰召集你等八 大系統業務單位的負責人開會決定,以買老股搭配優惠 價格認購增資新股的方式招攬民眾購買,所以每股價格 從10元至40幾元不等,你作何解釋?)紅景天公司曾經 辦理好幾次增資,每一次增資會由謝忠奇李易翰及翁 煇傑等人決定每股銷售價格並發公開信給入股股東,價 格載明在公開信中,我印象中每次增資的價格是從10幾 元至40幾元不等,每次為了增資,全國各地的管業處總 經理會到臺中總公司召開好幾次會議,都由前述謝忠奇 等人主持說明,銷售價格也由他們決定,至於以買老股 搭配優息價格認購增資新股的方式招攬民眾購買也是謝 忠奇、李易翰翁煇傑等人決定及指示的。」、「(警 問:你協助謝忠奇翁煇傑等人販售紅景天公司虛偽增 資之未上市股票,從中獲得酬勞若干?經過、詳情為何 ?是否願意坦承供述?)我印象中辦理幾次的增資,我 總共獲得幾十萬元的酬勞,宜蘭營業處其他員工獲得多 少酬勞我已經忘記了。」等語甚詳(見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卷第216 頁背面至



218 頁正面)。至於證人許逢晉於本院刑事庭103 年6 月11日審理時雖改證稱:雲端管理顧問企業社未持有紅 景天公司的股票,伊不清楚紅景天公司把股票掛在雲端 管理顧問企業社名下的事;紅景天公司沒有透過伊等業 務部門去招攬購買未上市股票的投資人等語(見本院刑 事庭102 年度金重訴字第1397號卷五第232 頁正背面、 第233 頁背面),惟就檢察官針對宜蘭雲端管理顧問企 業社之業務員吳娜菱所招攬之投資人吳惠然池雅琴等 人何以匯款至雲端管理公司帳戶之情形所為提問,大多 均答以「不清楚」、「想不起來」等語(見本院刑事庭 102 年度金重訴字第1397號卷五第240 頁背面至242 頁 背面),本院因認證人許逢晉先前之陳述距離案發時間 較近,記憶較清晰深刻,可立即反應所知,不致因時隔 日久而遺忘案情;且較無來自被告李易翰在場之壓力而 出於虛偽不實之證述,或故為迴護被告李易翰之情形, 應認其於調查局詢問時所為之陳述較符合事實而有可信 之特別情況,得予採信。
(13)證人黃富嵩(即臺北雲端管理顧問企業社負責人)於10 2 年5 月28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檢察官問:你剛表 示紅景天擅自過戶給臺北雲端管理企業社的股票,是要 你們去負責賣掉?)是。可以這麼說,因為紅景天已擅 自將股票寄蛤我了。簡單的說這是紅景天公司目標,我 們的工作就是負責要把這些股票銷售掉。再精確的說, 公司已寄信給股東了,有興趣的股東就會自己來找我們 ,我們是業務單位,股東打來我們當然要幫公司解釋一 些問題。」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 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127 頁)。
(14)證人張健儀於102 年5 月28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檢 察官問:成立紅順天有限公司與紅景天公司有何關係? )沒有。我們是承攬紅景天的加盟業務來作,我們要幫 紅景天公司銷售他們的股票。…。(檢察官問:紅順天 有限公司有無買紅景天公司的股票?)這是紅景天公司 第三次增資發生的,在紅景天公司會議上他們有決議要 先將這次增資發售的股票,先行登記在紅順天有限公司 名下,才可以進行買賣。(檢察官問:紅景天公司將股 票登記在紅順天有限公司名下,此事你是否知道?)我 在公司會議上確實有知道此事,但是股票上的印章不是 我提供的,是他們自己刻的。…。(檢察官問:第三次 增資時紅景天公司有將股票登記紅順天有限公司名下, 紅順天有限公司是否有另外繳納股款給紅景天公司?)



沒有。當時也是只是會議上有跟我們說,這一次買賣要 先把股票登記在紅順天有限公司,我們也沒有錢給紅景 天公司。…。(檢察官問:登記在紅順天有限公司名下 的股票是否有賣出去?)有,但不止我一個人賣,全公 司的人都有賣。(檢察官問:是否有抽傭金?)有。」 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6220 號卷九第144 頁)。
(15)證人黃奎鈞於102 年3 月6 日偵訊時陳稱:「我們銷售 的股份分成兩種,一種是紅景天公司的股票,這個是主 管跟我們說有公司的股票可以銷售時,我們才會去賣; 另外一種是所謂的店股…」、「紅翻天公司其實就跟雲 端管理公司的業務是一樣的,這是我們雲端下轄的每個 營業處都成立一個公司」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101 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五第210 頁至211頁)。 (16)證人程緒芳(即紅景天公司稽核主任)於本院刑事庭10 3 年5 月21日審理時具結證稱證稱:「(檢察官問:是 否由雲端管理公司所轄的業務系統,比如說冠軍等等公 司販賣紅景天未上市股票?)我後來有聽說業務系統是 在做這個部分。(檢察官問:你待在紅景天的期間,紅 景天有哪個部門是在販賣紅景天未上市的股票?)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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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紅翻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雲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緯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紅順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淼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北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