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76號
原 告 高麗華
陳宥澄
陳泰霖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邱鉦芳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律師
複 代理人 郭蒂律師
被 告 賴冠銘
訴訟代理人 洪松林律師
被 告 賴俊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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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賴慈鎮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姍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2月9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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