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6號原 告 蔡朝棟訴訟代理人 蔡嘉容律師複 代理人 呂秀梅律師 林雅慧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訴訟代理人 羅英哲 張致源 洪嘉鴻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鄭雅云律師 鄭晃奇律師被 告 蔡麗真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複 代理人 徐子婷 陳博芮參 加 人 張寶塘訴訟代理人 賴宜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尚有事證未明之處,仍待釐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2月2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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