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02號
原 告 蔡秀滿
追加原告 廖顯文
廖顯濱
廖佳玲
廖欣怡
被 告 廖述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24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內關於「本院於民國104 年月日言詞辯論終結」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