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3063號
TCDV,103,訴,3063,201511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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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063號
原   告 蔡進城
被   告 陳培欽
      陳信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律師
複代理人  蔡瑞麒律師
被   告 林柯素珍
      陳明利
      陳安男
      陳水棟
      陳安幫
      王陳瑞芬
      謝陳瑞玉
      陳吟西
      趙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10月
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附表二關於「被告陳安男陳水棟陳安幫王陳瑞芬謝陳瑞玉陳吟西趙秀鳳負擔訴訟費用之比例55980 分之844 (連帶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陳安男陳水棟陳安幫王陳瑞芬謝陳瑞玉陳吟西趙秀鳳負擔訴訟費用之比例48分之2 (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純屬繕打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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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