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941號
上 訴 人 周唐照
被 上訴人 祭祀公業江永盛
法定代理人 江福基
上訴人因拆屋還地事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2,313,417元【計算式:(393-16地號土地公告現值47,631
元×7平方公尺)+(393-1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39,600元×50平方
公尺)=2,313,4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5,952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