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912號
原 告 黃光中
黃孟秋
黃美娟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律師
複代理人 周家年律師
被 告 林瑞斌
林何玉枝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
複代理人 莊惠祺律師
複代理人 黃建閔律師
被 告 賴清建
賴朝松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豐守律師
複代理人 張右人律師
被 告 賴朝銘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於民國104 年10月8 日民事爭點整理三狀第5 頁表明追加「類推適用民法第280 條但書」之請求權,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11月25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