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912號
TCDV,103,訴,2912,2015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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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912號
原   告 黃光中
      黃孟秋
      黃美娟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律師
複代理人  周家年律師
被   告 林瑞斌
      林何玉枝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
複代理人  莊惠祺律師
複代理人  黃建閔律師
被   告 賴清建
      賴朝松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豐守律師
複代理人  張右人律師
被   告 賴朝銘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於民國104 年10月8 日民事爭點整理三狀第5 頁表明追加「類推適用民法第280 條但書」之請求權,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11月25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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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