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152號
原 告 黎世光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志隆律師
被 告 葉玉春
黎雪娥
黎淑惠
上 二人 樓之15號
訴訟代理人 蔡易紘律師
曾仰君律師
被 告 黎金源
黎世旗
上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為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