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3331號
TCDV,101,訴,3331,20151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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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331號
原   告 劉慧敏
      劉志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顯榮律師
被   告 陳弘旭
訴訟代理人 呂昭賢
被   告 周銜治
      張惠美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律師
複 代理人 黃莘薾
被   告 謝尚殷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因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2年度上字第328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 否成立為據,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並經 到場兩造同意,而於民國103年2月20日裁定命本件在臺灣高 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102年度上字第328號分 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民事訴訟上訴最高法院審結確定前,停止 訴訟程序。
二、茲以,本件業經查明該民事案件確已全案終結確定,有本院 相關公務電話紀錄、臺中高分院102年度上字第328號、103 年度上更(一)字第18號判決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 712號裁定等存卷可稽,且經本院調取該等案卷中可供查核 ,是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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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