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141號
原 告 廖瑩怡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複代理人 賴皆穎律師
複代理人 陳博芮
被 告 簡旭霄
訴訟代理人 蔡譯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19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權利範圍為100000分之974 」記載,應更正為「權利範圍為100000分之487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民事訴 訟法第239 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