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4年度,421號
TCDM,104,附民,421,2015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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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421號
原   告 黃盛煌即安陽商行
      廖秀美
      張華方
被   告 張瑞鵬
      謝秀月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3年度易字第2621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
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簡璽容
                   法 官 施懷閔
                   法 官 許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慧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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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