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4年度,359號
TCDM,104,附民,359,2015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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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359號
原   告 李寶猜
      林樹煌
      林吉原
      林益成
      林益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文皇律師
被   告 李振雄
      洪美英
      李黃枚
上列被告李振雄因犯殺人案件(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1765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
第一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美華
                   法 官 陳怡君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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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