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4年度,319號
TCDM,104,附民,319,2015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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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319號
原   告 羅黃柳枝
      羅敏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學鏞律師
被   告 汪德勝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389 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敏芳
                   法 官 李婉玉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淑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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