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6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崇標
指定辯護人 許哲嘉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
度偵字第1731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崇標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楊崇標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4年8 月26日起執行羈押。被告楊崇標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 年11月26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劉奕郎
法 官 張凱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麗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