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再字,104年度,28號
TCDM,104,聲再,28,2015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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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再字第28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黃惠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謝明星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對於本
院98年度訴字第2409號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第一審確定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4782 號;移
送併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7121 號)
,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詳如附件之刑事聲請再審狀(第四次)上冊、 刑事聲請再審狀補充理由(一)(二)等書狀所載。二、聲請再審者,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426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佑達保險經紀人有 限公司(下稱佑達公司)、黃惠真謝明星(下稱再審聲請 人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與檢察官進行認罪協商, 經本院同意改依協商程序,於99年10月26日以98年度訴字第 2409號(下稱原審)判決再審聲請人等均有罪確定等情,有 上開判決可稽,是本件再審聲請人等向原審法院即本院聲請 再審,本院應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於民國104 年2 月4 日修正公布,並於 同年月6 日生效施行,修法前規定:「有罪之判決確定後,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一、 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二、原判決所 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三、受有罪判決 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四、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 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五、參與原判決或前 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之檢察 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 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六、因發現確實之新 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 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前項第1 款至第3 款及第5 款情形 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 證據不足者為限,得聲請再審。」修法後該條第1 項第6 款 修正為:「六、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 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



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並另增訂第3 項為:「第 1 項第6 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 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 。」則修法後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6 款之再審要件 ,乃及於「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 合判斷,足認應為無罪、免訴、免刑或較輕判決」之審查, 而所謂「發見確實之新證據」,依照同條增訂之第3 項,乃 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並擴及於「判 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故修法後受理聲請 再審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應就聲請再審理由之所謂「新證據 」,是否具備事實審判決前已經存在或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 成立之事實、證據,而為法院、當事人所不知,事後方行發 見之「嶄新性」,及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 之證據綜合判斷,顯然可認足以動搖原有罪確定判決,應為 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罪名之「顯然性」要件,加 以審查,為判斷應否准予開始再審之準據。又本件再審聲請 人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移送併 辦後,檢察官與再審聲請人等進行認罪協商,並經本院同意 ,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由本院於99年10月26日以原審宣 示判決筆錄判處佑達公司罰金新臺幣(下同)6 萬元,減為 罰金3 萬元;黃惠真謝明星均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緩刑 5 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均應提供120 小時之義務勞 務,並均應於100 年1 月26日前,向公庫支付50萬元,嗣再 審聲請人等均未上訴而告確定等情,業據本院調取上開案件 卷宗核閱無誤,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見本院103 年度聲再字第42號卷宗)。又再審聲請人等前 雖於本院102 年度聲再字第14號已就本院98年度訴字第2409 號宣示判決筆錄聲請再審,惟揆諸前開新修正法規範意旨, 法院仍須對再審聲請人等提出之「新事實、新證據」予以重 新評價,不得逕認聲請再審程式違背規定而予裁定駁回,併 予說明。是本件基於程序從新之原則,本院應適用修法後刑 事訴訟法第420 條審查本件是否有再審事由。經查:(一)再審聲請人等向本院聲請再審,所提出之新證據略以: 1.黃惠真謝明星向臺灣高等法院司法信箱投書及臺灣高等 法院回覆之電子郵件各2 份(見本院卷第7 頁正反面)。 2.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104 年度抗字 第269 號裁定、本院102 年度聲再字第14號裁定、臺中高 分院102 年度抗字第699 號裁定、本院103 年度聲再字第 42號裁定(見本院卷第21至29頁反面)。 3.司法院刑事廳104 年8 月4 日廳刑三字第0000000000號書



函(見本院卷第30頁)。
4.司法院釋字第700 號解釋大法官黃茂榮、陳碧玉、湯德宗 等不同意見書(見本院卷第31至34-1、203 至207 頁)。 5.應付費用支票明細表未扣款(廠商)(見本院卷第35頁) 。
6.佑達公司94、95年支付迪倫公司貸款27張進項憑證扣抵稅 款發票,實體銀行交易指明禁背支票27張憑單影本(見本 院卷第36至62頁)。
7.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97年 度偵字第24782 號起訴書、100 年度偵字第13929 號不起 訴處分書、97年度偵字第27121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見本 院卷第67至69頁反面)。
8.臺中地檢署104 年7 月6 日中檢秀執甲104 執聲他1715字 第067656號函、104 年7 月7 日中檢秀執甲104 執聲他17 15字第068350號函(見本院卷第70頁正反面)。 9.監察院101 年11月30日院台業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10 1 年11月30日院台業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本院卷第 71頁正反面)。
⒑104 年7 月14日再審聲請人等對原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何永 鑫提出告訴之刑事告訴狀(第8 次)(見本院卷第72至77 頁)。
⒒財政部104 年8 月6 日台財法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 附佑達公司及詮達公司提起行政救濟一覽表(見本院卷第 78至81頁)。
黃惠真請求停止執行聲請表、謝明星請求停止執行聲請表 (見本院卷第82至86頁)。
⒔佑達公司設立登記表、94年10月19日佑達公司變更登記表 、99年3 月17日佑達公司變更登記表(見本院卷第96頁反 面至第98頁、第122 頁反面至第123 頁、第104 頁反面) 。
⒕佑達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見本院卷第106 頁)。 ⒖經濟部94年10月19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 號函(見本 院卷第98頁反面、第123 頁反面)。
⒗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現更名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民權稽徵所(下稱民權稽徵所)94年10月26日中區國稅民 權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本院卷第99頁正反面)。 ⒘臺中市政府94年11月22日府經商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 本院卷第100頁)。
⒙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94年11月15日 金管保三字第00000000000 號函(見本院卷第100 頁反面



)。
⒚佑達公司財產保險經紀人執業證書、佑達公司臺中市政府 營利事業登記證、佑達公司股東同意書(見本院卷第101 至102頁)。
⒛經濟部96年6 月8 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 號函(見本 院卷第102頁反面)。
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96年6 月27日經在字第 0000000000號函(見本院卷第103 頁)。 佑達公司96年8 月2 日佑達(96)字第960802號書函(見 本院卷第103 頁反面)。
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96年8 月6 日經在字第 0000000000號函(見本院卷第104 頁)。 佑達公司財產保險經紀人執業證書(見本院卷第105 頁反 面)。
金管會保險局95年2 月21日保局四字第00000000000 號函 (見本院卷第106 頁反面)。
財政部保險司92年6 月23日台保司七字第0000000000號函 、92年10月13日台保司七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本院卷 第107 至108 頁)。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93年9 月27日儲字第0000000000號 函(見本院卷第109 頁)。
佑達公司91年11月21日佑達91總字第0006號函、佑達91總 字第0007號函(見本院卷第110 、112 頁)。 交通部91年11月29日交郵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本院卷 第110 頁反面)。
財政部保險司91年12月25日台保司(七)第0000000000號 函(見本院卷第111 頁正反面)。
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97年2 月13日儲字第0000000000號 函(見本院卷第112 頁反面)。
委託代收保險費合約(見本院卷第113 頁正反面)。 佑達公司與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安產物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光產物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經紀合約書(見本院卷第114 頁至第 117 頁)。
96年度前半年保險費繳清證明書、93年度前半年保險費繳 清證明書(見本院卷第117 頁反面至第122 頁)。 佑達公司2006年度、2005年度財務業務報表(見本院卷第 124 至131 頁)。
新光產物保險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專業責任保險單及保險費 收據副本、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代理人經紀人



專業責任保險單、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代理人 經紀人專業責任保險單(見本院卷第131 頁反面至第138 頁)。
民權稽徵所96年3 月12日中區國稅民權三字第0000000000 號函(見本院卷第138 頁反面至第139 頁)。 經濟部96年3 月1 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 號函、臺中 市政府96年3 月3 日府經商字第0000000000號函、金管會 96年3 月19日金管保三字第00000000000 號函、中華民國 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96年3 月8 日(96)中保字第00 00000000號函(見本院卷第139頁反面至第141頁)。 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下稱詮達公司)2006年度、20 05年度財務業務報表、詮達公司96年3 月5 日函(見本院 卷第141 頁反面至第149 頁)。
民權稽徵所94年10月26日中區國稅民權三字第0000000000 號函(見本院卷第149 頁反面至第150 頁)。 金管會94年11月15日金管保三字第00000000000 號函、經 濟部94年10月19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 號函、詮達公 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91年11月25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 000 號函(見本院卷第150 頁反面至第153 頁反面)。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專業責任保 險單(見本院卷第154 頁正反面)。
宥富資訊平台顧問104 年6 月28日宥富總字第000000000 號書函及所附代收消費者自助式強制汽車劃撥單(見本院 卷第155 至159 頁)。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 年10月29日開庭通知書、行政院10 3 年10月28日院臺金移字第0000000000號、11月5 日院臺 金移字第0000000000號移文單、行政院外交國防法務處10 4 年7 月29日院臺法字第0000000000號函、司法院刑事廳 104 年8 月4 日廳刑三字第0000000000號書函、司法院行 政訴訟及懲戒廳104 年5 月28日廳行二字第0000000000號 函、司法院民事廳104 年9 月1 日廳民四字第0000000000 號書函、司法院民事廳104 年7 月23日廳民四字第000000 0000號書函、司法院民事廳104 年7 月29日廳民四字第00 00000000號書函、司法院民事廳104 年6 月4 日廳民四字 第0000000000號書函、法務部104 年8 月27日法律決字第 00000000000 號移文單、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04 年 11月3 日廳行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104 年10月 1 日法律決字第00000000000 號移文單(見本院卷第164 、168 至173 、186 、189 、190 頁)。 行政訴訟確認訴訟補充理由(二)狀(僅節錄前4 頁)、



行政訴訟確認訴訟聲明異議狀暨追加訴之聲明狀(僅節錄 第1 頁)、聲請提起常上訴狀(應為非常上訴狀之誤,僅 節錄第1 頁)(見本院卷第166 、187 頁反面至第188 頁 反面)。
佑達公司104 年7 月29日、8 月5 日、10月12日、10月20 日、11月4 日、11月9 日函(見本院卷第87至92、174 至 175 、191 至199 頁反面)。
中華民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04 年10月30日警察刑事紀錄 證明(見本院卷第181 至182 頁)。
謝明星向司法院司法信箱投書及司法院刑事廳回覆之電子 郵件(見本院卷第183 至184 頁)。
詮達公司存證信函(見本院卷第185 頁正反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 年10月14日中高行鴻審三104 訴00 311 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本院卷第187 頁)。 新新聞100 年12月2 日報導1 份(見本院卷第200 至202 頁)。
最新消息、糾正案文、鄭深元觀點: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的 流弊及改進之道文章1 份(見本院卷第208 至216 頁)。(二)再審聲請人等所指上開⒌⒍⒔⒖⒗⒘⒙⒚⒛ 等證據,業經其 等於前次依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6 款聲請再審及 抗告時所援用(見本院103 年度聲再字第42號第31至33頁 、臺中高分院104 年度抗字第269 號卷第104 至131 、19 2 至282 、289 至296 頁),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各該卷 宗核閱無訛,再審聲請人等仍以相同理由並援引上開證據 ,與前次聲請再審之原因確屬同一,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 434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 背規定。
(三)再審聲請人等所指上開⒌⒍(此部分證據亦已於前次聲請 再審時提出,業如前述)⒕等證據,均係原確定 判決前已存在於卷內之資料(見財政部臺灣省國稅局卷【 下稱國稅局卷】二第582 頁、97年度他字第624 號卷【下 稱他卷】第285 頁反面、國稅局卷二第583 至605 頁、他 卷第286 至312 頁、國稅局卷二第653 頁至658 頁、他卷 第286 至312 頁、原審卷第62頁、國稅局卷二第681 頁、 97年度他字第624 號卷第234 至235 頁、國稅局卷二第68 2 頁、他卷第230 至231 、238 頁、國稅局卷二第680 頁 、他卷第240 頁反面至第241 頁),而原確定判決亦已斟 酌,顯與「於事實審法院判決前已經存在,為法院、當事 人所不知,不及調查斟酌,至其後始行發現」之「嶄新性



」要件不合。
(四)再審聲請人等所指上開⒈⒊⒏⒐⒒等證據,固為原 有罪確定判決後之原審法院未及調查斟酌,惟該等證據僅 是各機關函覆再審聲請人等所詢問之問題,或申請資料之 處理情形,且從其形式上觀察,亦顯無可認為足以動搖原 有罪確定判決,而應為無罪或輕於原判決罪名之情,故上 開證據顯與聲請再審所謂新證據之要件不符。且不論有無 犯罪科刑紀錄,任何人均具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惟無犯罪科刑紀錄者之紀錄表乃係顯示「查無資料」 而已,再審聲請人一再以謝明星黃惠真2 人並無前科紀 錄,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為由聲請再審 ,顯有誤會,併此敘明。
(五)再審聲請人等所指上開⒉等證據,係就其等先前聲請再 審遭裁定駁回後,就各該裁定及本案所為說明;上開⒑ 等證據,則係再審聲請人等對何永鑫提起誣告、瀆職等罪 嫌之告訴書狀、再審聲請人於行政訴訟中提出之相關書狀 ,及再審聲請人就原審判決聲請提起非常上訴狀;上開⒓ 等證據,則係謝明星黃惠真向臺中地檢署聲請停止執 行之書狀,及詮達公司寄給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局長、民權 稽徵所主任之存證信函。此等文書均屬再審聲請人因本案 所陳述之意見或提出之書狀,顯均非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 第1 項第6 款規定之新證據。
(六)再審聲請人等所指上開⒎所示之起訴書及併辦意旨書,即 係原審之起訴書及併辦意旨書,而⒎所示之不起訴處分書 ,係以黃惠真業經原審判決有罪確定,不得再行起訴而為 不起訴處分;上開之證據,則係謝明星黃惠真經原審 判決有罪確定,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載有該項罪名之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其性質與前案紀錄表無異;上開⒋之 證據,係大法官就該號解釋提出之不同意見書;上開所 示之文書,係針對檢察官以行政簽結案件,經監察院予以 糾正及相關評論文章,顯非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 6 款規定之新證據。
(七)遑論,再審聲請人等所指之上開證據,自形式上觀察,顯 無可認為足以動搖原有罪確定判決,而應為無罪或輕於原 判決罪名之情,故上開證據亦顯與聲請再審所謂新證據之 要件不符。
四、至再審聲請人等另主張原有罪確定判決,應適用之法律違誤 ,而提出之法律依據等所指原確定判決有適用法則不當、調 查未盡、理由不備、認定事實違背證據法則之違誤情事,據 以聲請再審云云。惟刑事訴訟法之再審及非常上訴制度,雖



均為救濟已確定之刑事判決而設,惟再審係為原確定判決認 定事實錯誤而設之救濟程序,非常上訴程序則在糾正依原確 定判決確認之事實為基礎,所生之適用法則違誤,二者迥不 相侔。倘原確定判決之審判果有違背法令之情事,即應由最 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予以救濟。再審聲請人 此部分主張係屬原判決適用法律妥適與否之問題,應與原判 決有無違背法令攸關,顯非再審事由,自難認其該提出之法 律依據係屬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之新證據 ,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再審聲請人等所具上開再審事由,並無所謂發現 確實之新證據之情事,且均無顯然足以動搖原有罪確定判決 ,而應為再審聲請人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罪名, 亦難憑此作為其等主張94、95年迪倫公司及93年至96年間佑 達公司、銓達公司,均為合法公司之立論依據,故本件再審 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簡璽容
法 官 王品惠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晉發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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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