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4401號
TCDM,104,聲,4401,2015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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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4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王岏隆
受 刑 人 顏景煬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
聲請沒入保證金(104年度執聲沒字第298號、104年度執字第121
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岏隆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再沒 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 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受刑人顏景煬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 ,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 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 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 本院指定保證金20萬元,由具保人王岏隆出具現金保證後, 已將受刑人釋放,有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及國庫存款收款 書各1份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合法傳喚未到案執行,且經該署拘提無著,而受刑人亦 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受刑人戶役 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 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受刑人並因另案業經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104年9月25日發佈通緝,有該署 通緝書1份附卷可參,復經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未果 ,有具保人送達證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及在監 在押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 揭規定,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 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尚安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玉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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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