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3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金川
上列被告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19日
所為之104 年度聲字第4375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
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 及編號2 之判決確定日期欄內所載「101 年11月18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3 年11月18日」。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 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 及編號2 之判決確定 日期欄內所載「101 年11月18日」,顯係為「103 年11月18 日」之誤載,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 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予以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劉敏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燕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