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4325號
TCDM,104,聲,4325,2015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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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3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趙文偉
具 保 人 趙俊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具
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4年度執字第12132號、104年度執聲沒字
第2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俊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受刑人趙文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 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 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 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 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 定保證金10萬元,由具保人趙俊吉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 人釋放,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104年 度執聲沒字第292號卷第2頁正反面可稽。嗣受刑人經執行檢 察官依法傳拘無著,並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到案未果,且 無在監在所情形,有送達證書3份(同上卷第11頁反面、12 、16頁反面)、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同上卷第14頁正反面) 、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監在押紀錄表各2份(同上卷第 4-10頁)等附卷可憑,顯見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 ,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自應將具保 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瑞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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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