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附民字第13號原 告 洪麗金被 告 藍江祥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郭振杰 法 官 黃司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俊良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