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智易字,104年度,40號
TCDM,104,智易,40,2015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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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智易字第4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浩祐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
續字第461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爰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孫浩祐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孫浩祐於民國103 年3 月17日,至「一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一哥公司)任職,擔任研發部門軟體研發人員,負 責處理「補教管理系統」APP (Application 之簡稱)應用 程式、應用軟體之相關研發,其於同日完成報到旋即開始工 作,經檢視其於「一哥公司」所使用電腦之D 槽內儲存之檔 案後,已明知該電腦D 槽內所儲存之檔案中,除有前揭其所 負責「補教管理系統」APP 相關之圖片、計畫文件等研發資 訊及軟體外,尚有包含「一哥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門 禁保全系統」、「C-Home文件」、「雲控鎖(通訊控制型電 子鎖)」等電腦程式著作及相關研發資訊之圖形、語文著作 檔案,未經一哥公司之授權及同意,不得擅自重製。詎孫浩 祐竟基於侵害「一哥公司」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同日(即 103 年3 月17日)某時,先將上開非其工作範圍所需之研發 資訊文件、圖片及軟體程式檔案,均予複製壓縮後,先儲存 於其所使用之「一哥公司」電腦內,再將其中部分檔案,複 製上傳至其個人所使用之電腦網路雲端空間(Dropbox ), 而以此重製方法,侵害「一哥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於翌 日(即103 年3 月18日),孫浩祐因故自行離職,且僅以簡 訊通知主管陳慧蓉協理,並未到公司辦理離職手續。嗣經「 一哥公司」研發部門相關主管人員清查後,始悉上情。二、案經「一哥公司」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佐:
㈠被告孫浩祐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一哥公司」代表人徐銘達、總管處協理陳慧蓉於偵 查中之證述。
㈢被告於到職後簽發之切結書、「一哥公司」提出列印自由被 告使用公司電腦D 槽內之檔案清單列表、檔案匣電腦記錄畫 面截圖、被告離職後寄發予陳慧蓉之電子郵件在卷可稽(見



偵續卷第10-13 、28-40 頁)。
二、按著作權法上所稱「重製」,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 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 製作,著作權第3 條第1 項第5 款定有明文,故核被告所為 ,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 著作財產權罪。被告以單一犯意,而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重 製行為,侵害同一法益即「一哥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在時 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 開,係於密接之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在刑法評 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之接 續犯而論以一罪,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公 訴意旨認屬集合犯,尚有誤會,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素行 良好(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可參),擅自重 製告訴人之電腦程式著作等,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足 徵其法治觀念不足;然考量其並無圖謀不法利益之動機,所 重製之檔案並未以其他方式公開予他人,於本院審理時,業 已積極爭取與告訴人和解之機會並表示願於能力範圍內補償 告訴人之損失,然因雙方對於賠償金額無法達成共識(被告 願賠償10萬元,告訴人公司請求100 萬元),致終未能成立 和解,有本院簡易庭調解事件報告書在卷可參,堪認被告犯 後非無悔意,惡性尚非重大;兼衡其自陳之智識程度為大學 畢業,目前仍從事科技產業網拍等生活狀況、於本院態度尚 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藍獻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燕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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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一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