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4年度,1060號
TCDM,104,審訴,1060,2015110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訴字第106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聖平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104年度偵緝字
第6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聖平依其知識及經驗,可預見將自己 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隨意交付他人使用,有可能遭持以供 作犯罪之用,竟仍不違其本意,基於幫助妨害風化之不確定 故意,於民國103年7月21日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辦00 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後,於103年7月下旬某日,在臺中 市某間85度C飲料店,將上開門號交予不知情之陳震煜轉交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吳中貫(音譯)」之人使用,容任 「吳中貫」交予某應召站經營生意使用。嗣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烏日分局警員林細宏於103年12月8日喬裝男客,撥打張貼 臺中市○○路○○○路○○○○○○○○○○○○○○○號 與該應召站某成員聯繫,相約在臺中市○區○○街00號春天 汽車旅館進行性交易,該應召站某男性成員即基於意圖使女 子與他人為性交而媒介以營利之犯意,於同日晚間8時20分 許,與應召女子廖玉琪聯繫,媒介廖玉琪前往春天汽車旅館 236號房與男客從事代價為新臺幣3000元之性交易。廖玉琪 於同日晚間8時35分許,抵達春天汽車旅館236號房,欲與喬 裝男客之警員從事性交易時,為警當場表明身分而查獲,廖 玉琪並於同日晚間10時32分許,撥打該應召站男性成員於應 徵時告知供廖玉琪與該應召站聯繫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通 聯長達419秒,向該應召站男性成員報告其遭警查獲及相關 後續情形。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偵辦,因認 被告涉有幫助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圖利媒介女子性交罪嫌 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被告張聖平業於民國104年8月31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 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黃龍忠
法 官 鍾堯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