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04年度,855號
TCDM,104,審簡,855,2015111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審簡字第85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惠鈴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104 年度偵字第217 號),本院受理後(104 年度審訴字第810
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李惠鈴共同犯如附表三編號1 至1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 至14所示之刑(詳如附表三編號1 至14「主文」欄所示)。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李惠鈴曾於民國96年至97年間,在臺中市○○區○○路000 號1 樓「京誠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京誠公司,該公司負責 人林育効是否涉嫌共同犯罪,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另案偵辦中)擔任會計一職。胡正興(經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692 號判決處以有期徒刑8 月確定) 係址設高雄市○○區○○○路000 號「鉌興國際貿易有限公 司」(下稱鉌興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負責主辦鉌興公司之 會計事務。緣鉌興公司於96年間急需資金周轉,胡正興明知 鉌興公司與附表一、二「營業人名稱」欄所示之公司並無實 際交易,為虛增鉌興公司業績,以利向他人貸得款項,竟前 往京誠公司,將鉌興公司所請領之空白統一發票交付李惠鈴 ,而與李惠鈴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 逃漏營業稅之犯意聯絡,由李惠鈴自96年1 月起至97年4 月 止,在京誠公司以鉌興公司名義接續填製如附表一、二所示 、屬於會計憑證之不實統一發票共64張,銷售額合計新臺幣 (下同)2099萬4806元,並交付予附表一、二「營業人名稱 」欄所示之公司(其中附表二「營業人名稱」欄所示公司為 虛設行號)。嗣附表一「營業人名稱」欄所示公司人員即持 該等不實統一發票充當進項憑證分次向稅捐稽徵機關行使申 報扣抵營業稅額,胡正興李惠鈴即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附 表一「營業人名稱」欄所示公司即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 總計35萬9173元,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稅捐稽徵及管理之 正確性。
二、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呈請臺灣高等 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起 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李慧鈴對上開犯罪事實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



與共犯即另案被告胡正興於偵查中之供述、鉌興公司名義負 責人胡正中於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及檢察事務官調查時之陳 述相符,並有鉌興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專案申請 檔調統一發票查核名冊、鉌興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 明細表、鉌興公司96-97 年交易流程圖、領用統一發票商號 查詢資料、鉌興公司之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營業稅 稅籍資料、進元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進元公司)營業稅稅籍 資料、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 、詠發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詠發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 、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丞 廷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丞廷公司)之營業稅稅稅籍資料 、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鼎 睿科技機械有限公司(下稱鼎睿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 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德泓 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德泓公司)之營業稅籍資料、進銷項交 易對象彙加明細表、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等在卷可憑,足 認被告上揭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 均堪認定。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業於103 年6 月4 日修正公 布、同年月6 日施行。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原規定:「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 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 2 分之1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 移送法辦外,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修正後規 定僅係將前開第3 項之「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之文字 予以刪除,故與本案之論罪科刑無涉,先予敘明。 ㈡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 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 證所根據之憑證,計有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3 類 。其中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 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有收入傳票、支出傳票及轉帳傳票三 類,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16、17條之規定自明。又按營 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 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 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 款所稱之原始憑證 ,屬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89 號 判決意旨參照)。又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 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



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 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 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 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 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台 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次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所處罰者,係商業負責人、主 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行為。 商業會計法第4 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依公司法、 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而公司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 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 董事」,足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所處罰者,僅限於商 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 事務之人員。如未具上開身份者,應與有該身份者共犯,始 有依該法論處之餘地。惟公司法第8 條及97年1 月16日修正 前商業登記法第9 條(現移列第10條)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並 不包含所謂實際負責人在內(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334 號判決、97年度台上字第2044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稅捐 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雖為一獨立之犯罪型態,為獨立之處罰 規定,此所謂幫助,乃犯罪之特別構成要件,有別於刑法上 之幫助犯,並非逃漏稅捐者之從犯。故如二人以上者同犯該 條之罪,應不排除共同正犯之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 第215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雖非鉌興公司之主辦會計 人員,然其係與另案被告胡正興即鉌興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就 上開不實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等犯行共同實施犯罪 ,胡正興為鉌興公司實際負責人,雖不具商業會計法所定商 業負責人身分,然該條文之犯罪主體尚包括「主辦、經辦會 計人員」,而鉌興公司就開立發票及與記帳人員沈美冠聯繫 發票申報等事務係由胡正興負責,業據證人沈美冠於財政部 高雄市國稅局審查四科談話中陳述明確,則胡正興除擔任鉌 興公司實際負責人外尚負責經辦會計工作,自具有商業會計 法所稱商業負責人身分無訛,是被告與之共犯本案,乃屬身 分之人而與有該身分之人共同實施犯罪,雖無特定身分關係 ,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仍以正犯論。
㈣是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 至7 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 款之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就附表二編號1 至7 所為 ,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



附表二所示廠商均為虛設行號,本身原無進銷貨事實,而營 業稅之課徵係針對營業行為,虛設行號既無營業行為,自不 能課徵營業稅,且因其實際上完全無營業行為,亦無營利事 業所得可言,因此均無本身逃漏稅捐情形,被告對之虛開發 票亦不構成幫助逃漏稅捐罪,附此敘明)。被告與另案被告 胡正興就上開犯行,均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 正犯。
㈤按所謂集合犯,乃其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就預定有多數同種 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立法者以此種本質上具有複數行為, 反覆實行之犯罪,認為有包括一罪之性質,因而將此種犯罪 歸類為集合犯,特別規定為一個獨立之犯罪類型,例如營業 犯、收集犯、職業犯等。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不實 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 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自其犯罪構成要件觀察,尚無 從認定立法者本即預定該犯罪之本質,必有數個同種類行為 而反覆實行之犯罪,且在刑法修正實施前,實務亦似無此見 解,故前開二罪均難認係集合犯(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 78 17 號、101 年度台上字第657 號判決參照)。且關於營 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 項明 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 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而每 年申報時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 之1 第1 項規定,應分別於每年1 月、3 月、5 月、7 月、 9 月、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 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是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 即已結束,以「一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區 別不難,獨立性亦強,於經驗、論理上,似難以認定逃漏營 業稅,可以符合接續犯之行為概念,是應分別視其犯罪時間 係在刑法修正刪除連續犯之前或之後,而分別依連續犯論以 一罪,或予分論併罰(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4962號判 決、101 年度台上字第3275號判決、101 年度台上字第4362 號判決參照)。而被告虛開發票之目的既在於幫助他人逃漏 稅捐,則虛開發票所涉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其犯意及行 為自亦隨幫助逃漏稅捐而發生及消滅,亦應以每一期營業稅 申報作為罪數計算之一具。查被告以鉌興公司之名義,針對 如附表一、二各次編號內之犯行,均係屬於同一報稅期間所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或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至附表二部分因 屬虛設行號而不生幫助逃漏稅捐問題),其於同一報稅期間 開立數張不實統一發票,仍屬基於單一犯罪決意而在時空密 接狀態下,接續實行相同構成要件之行為,由於各行為之獨



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 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 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屬接續犯而論以 一罪。被告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 至7 所示於各營業稅期間填 製不實會計憑證交付各營業人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犯行,依 社會通念,應認各係基於同一犯罪故意,而實行一個犯罪行 為,屬一開立不實發票行為同時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 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 規定,各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被告所為如附 表一、二各編號所示犯行,依前揭說明,犯意各別,行為有 異,應予分論併罰,起訴書認就附表一、二應全部論以接續 犯之一罪,尚有誤會。
㈥審酌被告擔任會計一職,本應秉誠處理稅務事宜,卻罔顧稅 捐公平,以虛立統一發票之方式,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 其他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合計達35萬9173元,嚴重妨礙稅捐繳 納之正確性及公平性,且造成國家稅賦短收,行為自應受相 當程度之刑事非難;惟另考量被告犯罪後於本院準備程序時 已坦白承認,態度尚佳,其僅為公司員工受人指示而為本件 犯行,應非本案之主導者,及其為國中畢業學歷,自陳離婚 ,獨自撫養子女之智識、家庭狀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 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 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 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1 條第1 項、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 6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賴亮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
┌──┬────────┬─────┬────┬─────┬──────┬──────┐
│編號│逃漏營業稅期間 │營業人名稱│發票月份│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 實際逃漏 │
│ │ │ │ │ │(新臺幣) │ 營業稅額 │
│ │ │ │ │ │ │(新臺幣) │
├──┼────────┼─────┼────┼─────┼──────┼──────┤
│1 │96年5 、6 月份營│丞廷國際企│96年5月 │TU00000000│26萬2080元 │1 萬3104元 │
│ │業稅 │業股份有限├────┼─────┼──────┼──────┤
│ │ │公司 │96年6月 │TU00000000│31萬6110元 │1 萬5806元 │
├──┼────────┼─────┼────┼─────┼──────┼──────┤
│2 │96年7 、8 月份營│同上 │96年7月 │UU00000000│48萬7920元 │2 萬4396元 │
│ │業稅 │ │ │ │ │ │
├──┼────────┼─────┼────┼─────┼──────┼──────┤
│3 │96年9 、10月份營│同上 │96年9月 │VU00000000│52萬5000元 │2 萬6250元 │
│ │業稅 │ ├────┼─────┼──────┼──────┤
│ │ │ │96年10月│VU00000000│6 萬1380元 │3069元 │
├──┼────────┼─────┼────┼─────┼──────┼──────┤
│4 │96年11、12月份營│同上 │96年11月│WU00000000│25萬6650元 │1 萬2833元 │
│ │業稅 │ ├────┼─────┼──────┼──────┤
│ │ │ │96年11月│WU00000000│29萬7600元 │1 萬4880元 │
│ │ │ ├────┼─────┼──────┼──────┤
│ │ │ │96年11月│WU00000000│26萬2337元 │1 萬3117元 │
│ │ │ ├────┼─────┼──────┼──────┤
│ │ │ │96年12月│WU00000000│40萬6210元 │2 萬311 元 │
├──┼────────┼─────┼────┼─────┼──────┼──────┤
│5 │96年7 、8 月份營│德泓科技有│96年8月 │UU00000000│16萬8300元 │8415元 │
│ │業稅額 │限公司 ├────┼─────┼──────┼──────┤
│ │ │ │96年8月 │UU00000000│43萬4560元 │2 萬1728元 │




│ │ │ ├────┼─────┼──────┼──────┤
│ │ │ │96年8月 │UU00000000│43萬5842元 │2 萬1791元 │
│ │ │ ├────┼─────┼──────┼──────┤
│ │ │ │96年8月 │UU00000000│29萬8420元 │1 萬4921元 │
├──┼────────┼─────┼────┼─────┼──────┼──────┤
│6 │96年9 、10月份營│同上 │96年9月 │VU00000000│20萬8080元 │1萬404元 │
│ │業稅額 │ ├────┼─────┼──────┼──────┤
│ │ │ │96年9月 │VU00000000│45萬8382元 │2 萬2919元 │
│ │ │ ├────┼─────┼──────┼──────┤
│ │ │ │96年9月 │VU00000000│31萬5800元 │1 萬5790元 │
│ │ │ ├────┼─────┼──────┼──────┤
│ │ │ │96年10月│VU00000000│38萬7100元 │1 萬9355元 │
│ │ │ ├────┼─────┼──────┼──────┤
│ │ │ │96年10月│VU00000000│20萬3000元 │1萬150元 │
├──┼────────┼─────┼────┼─────┼──────┼──────┤
│7 │97年1 、2 月份營│進元科技有│97年1月 │XU00000000│26萬4640元 │1 萬3232元 │
│ │業稅額 │限公司 ├────┼─────┼──────┼──────┤
│ │ │ │97年1月 │XU00000000│30萬4200元 │1 萬5210元 │
│ │ │ ├────┼─────┼──────┼──────┤
│ │ │ │97年1月 │XU00000000│42萬7350元 │2 萬1368元 │
│ │ │ ├────┼─────┼──────┼──────┤
│ │ │ │97年2月 │XU00000000│26萬8090元 │1 萬3405元 │
│ │ │ ├────┼─────┼──────┼──────┤
│ │ │ │97年2月 │XU00000000│13萬4370元 │6719元 │
└──┴────────┴─────┴────┴─────┴──────┴──────┘
附表二
┌──┬────────┬──────┬────┬─────┬──────┬──────┐
│編號│逃漏營業稅期間 │營業人名稱 │發票月份│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實際逃漏 │
│ │ │(虛設行號)│ │ │(新臺幣) │營業稅額 │
│ │ │ │ │ │ │(新臺幣) │
├──┼────────┼──────┼────┼─────┼──────┼──────┤
│ 1 │96年5 、6 月份營│詠發國際企業│96年6月 │TU00000000│19萬2833元 │ 0元 │
│ │業稅 │有限公司 ├────┼─────┼──────┤(虛設行號,│
│ │ │ │96年6月 │TU00000000│64萬9614元 │實際上無營業│
│ │ │ ├────┼─────┼──────┤行為,無逃漏│
│ │ │ │96年6月 │TU00000000│24萬3600元 │稅捐情形) │
│ │ │ ├────┼─────┼──────┤ │
│ │ │ │96年6月 │TU00000000│64萬9614元 │ │
│ │ │ ├────┼─────┼──────┤ │
│ │ │ │96年6月 │TU00000000│17萬541元 │ │




│ │ │ ├────┼─────┼──────┤ │
│ │ │ │96年6月 │TU00000000│14萬49元 │ │
│ │ │ ├────┼─────┼──────┤ │
│ │ │ │96年6月 │TU00000000│36萬5400元 │ │
│ │ │ ├────┼─────┼──────┤ │
│ │ │ │96年6月 │TU00000000│60萬9000元 │ │
│ │ │ ├────┼─────┼──────┤ │
│ │ │ │96年6月 │TU00000000│50萬7507元 │ │
│ │ │ ├────┼─────┼──────┤ │
│ │ │ │96年6月 │TU00000000│30萬4500元 │ │
│ │ │ ├────┼─────┼──────┤ │
│ │ │ │96年6月 │TU00000000│3萬445元 │ │
│ │ │ ├────┼─────┼──────┤ │
│ │ │ │96年6月 │TU00000000│50萬7507元 │ │
│ │ │ ├────┼─────┼──────┤ │
│ │ │ │96年6月 │TU00000000│50萬7507元 │ │
├──┼────────┼──────┼────┼─────┼──────┼──────┤
│ 2 │96年1 、2 月份營│鼎睿科技機械│96年1月 │RU00000000│40萬9500元 │ 0元 │
│ │業稅額 │有限公司 ├────┼─────┼──────┤(虛設行號,│
│ │ │ │96年1月 │RU00000000│19萬8000元 │實際上無營業│
│ │ │ ├────┼─────┼──────┤行為,無逃漏│
│ │ │ │96年2月 │RU00000000│33萬880元 │稅捐情形) │
│ │ │ ├────┼─────┼──────┤ │
│ │ │ │96年2月 │RU00000000│43萬1120元 │ │
├──┼────────┼──────┼────┼─────┼──────┼──────┤
│ 3 │96年3 、4 月份營│同上 │96年3月 │SU00000000│71萬4286元 │ 0元 │
│ │業稅額 │ │ │ │ │(虛設行號,│
│ │ │ │ │ │ │實際上無營業│
│ │ │ │ │ │ │行為,無逃漏│
│ │ │ │ │ │ │稅捐情形) │
├──┼────────┼──────┼────┼─────┼──────┼──────┤
│ 4 │96年5 、6 月份營│同上 │96年5月 │TU00000000│49萬4400元 │ 0元 │
│ │業稅額 │ ├────┼─────┼──────┤(虛設行號,│
│ │ │ │96年5月 │TU00000000│38萬2392元 │實際上無營業│
│ │ │ ├────┼─────┼──────┤行為,無逃漏│
│ │ │ │96年5月 │TU00000000│37萬9548元 │稅捐情形) │
│ │ │ ├────┼─────┼──────┤ │
│ │ │ │96年6月 │TU00000000│39萬4570元 │ │
│ │ │ ├────┼─────┼──────┤ │
│ │ │ │96年6月 │TU00000000│27萬8950元 │ │




│ │ │ ├────┼─────┼──────┤ │
│ │ │ │96年6月 │TU00000000│24萬3600元 │ │
│ │ │ ├────┼─────┼──────┤ │
│ │ │ │96年6月 │TU00000000│32萬4800元 │ │
│ │ │ ├────┼─────┼──────┤ │
│ │ │ │96年6月 │TU00000000│28萬4200元 │ │
│ │ │ ├────┼─────┼──────┤ │
│ │ │ │96年6月 │TU00000000│36萬5400元 │ │
│ │ │ ├────┼─────┼──────┤ │
│ │ │ │96年6月 │TU00000000│32萬4800元 │ │
├──┼────────┼──────┼────┼─────┼──────┼──────┤
│ 5 │96年11、12月份營│同上 │96年11月│WU00000000│26萬9016元 │ 0元 │
│ │業稅額 │ ├────┼─────┼──────┤(虛設行號,│
│ │ │ │96年11月│WU00000000│41萬9290元 │實際上無營業│
│ │ │ ├────┼─────┼──────┤行為,無逃漏│
│ │ │ │96年11月│WU00000000│25萬6300元 │稅捐情形) │
│ │ │ ├────┼─────┼──────┤ │
│ │ │ │96年11月│WU00000000│41萬950元 │ │
│ │ │ ├────┼─────┼──────┤ │
│ │ │ │96年12月│WU00000000│8 萬4150元 │ │
├──┼────────┼──────┼────┼─────┼──────┼──────┤
│ 6 │97年1 、2 月份營│同上 │97年2月 │XU00000000│9萬元 │ 0元 │
│ │業稅額 │ ├────┼─────┼──────┤(虛設行號,│
│ │ │ │97年2月 │XU00000000│27萬9180元 │實際上無營業│
│ │ │ ├────┼─────┼──────┤行為,無逃漏│
│ │ │ │97年2月 │XU00000000│17萬8350元 │稅捐情形) │
│ │ │ ├────┼─────┼──────┤ │
│ │ │ │97年2月 │XU00000000│22萬8360元 │ │
├──┼────────┼──────┼────┼─────┼──────┼──────┤
│ 7 │97年4 、5 月份營│同上 │97年4月 │YU00000000│17萬1240元 │ 0元 │
│ │業稅額 │ ├────┼─────┼──────┤(虛設行號,│
│ │ │ │97年4月 │YU00000000│19萬3600元 │實際上無營業│
│ │ │ ├────┼─────┼──────┤行為,無逃漏│
│ │ │ │97年4月 │YU00000000│46萬3840元 │稅捐情形) │
│ │ │ ├────┼─────┼──────┤ │
│ │ │ │97年4月 │YU00000000│33萬2546元 │ │
└──┴────────┴──────┴────┴─────┴──────┴──────┘
附表三
┌──┬─────────┬──────────────────────────┐
│編號│被告李惠鈴開立不實│ │




│ │統一發票及幫助逃漏│ 主 文 │
│ │之營業稅期間及營業│ │
│ │人名稱 │ │
├──┼─────────┼──────────────────────────┤
│1 │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 │李惠鈴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
│ │ │憑證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 │
├──┼─────────┼──────────────────────────┤
│2 │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 │李惠鈴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
│ │ │憑證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 │
├──┼─────────┼──────────────────────────┤
│3 │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 │李惠鈴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
│ │ │憑證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 │
├──┼─────────┼──────────────────────────┤
│4 │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 │李惠鈴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
│ │ │憑證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 │
├──┼─────────┼──────────────────────────┤
│5 │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 │李惠鈴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
│ │ │憑證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 │
├──┼─────────┼──────────────────────────┤
│6 │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 │李惠鈴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
│ │ │憑證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 │
├──┼─────────┼──────────────────────────┤
│7 │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 │李惠鈴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
│ │ │憑證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 │
├──┼─────────┼──────────────────────────┤
│8 │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 │李惠鈴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
│ │ │憑證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 │
├──┼─────────┼──────────────────────────┤
│9 │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 │李惠鈴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
│ │ │憑證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 │
├──┼─────────┼──────────────────────────┤




│10 │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 │李惠鈴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
│ │ │憑證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 │
├──┼─────────┼──────────────────────────┤
│11 │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 │李惠鈴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
│ │ │憑證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 │
├──┼─────────┼──────────────────────────┤
│12 │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 │李惠鈴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
│ │ │憑證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 │
├──┼─────────┼──────────────────────────┤
│13 │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 │李惠鈴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
│ │ │憑證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 │
├──┼─────────┼──────────────────────────┤
│14 │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 │李惠鈴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
│ │ │憑證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 │
└──┴─────────┴──────────────────────────┘

1/1頁


參考資料
詠發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進元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誠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