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17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政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5247
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蔡政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扣案之手提大型環保袋壹個沒收。
犯罪事實
一、蔡政忠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審易 字第23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8 月確定,嗣上揭2 罪刑經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 2 月確定,於民國103 年6 月1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 不知悔改,因缺錢花用,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各別 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 機車前往如附表所示之地點,見該等處所樓下大門未上鎖, 遂侵入各該公寓內屬於住宅一部分之樓梯間及走廊通道,徒 手竊取如附表所示被害人之物品,得手後,隨即將竊得之物 品放入手提大型環保袋內,並騎乘上開重型機車離去,俟將 所竊之物持往新北市三重區重新橋下之跳蚤市場,以每雙新 臺幣300 元之價格自行販售,所得款項均花用殆盡。嗣經如 附表編號1 至10、13至27所示之蔡雪香等人發現遭竊後報警 處理,為警調閱如附表所示犯罪地點之監視器畫面,循線查 悉蔡政忠涉有如附表所載之竊盜犯行,警方進而於104 年1 月13日23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 號前查獲 蔡政忠,並當場扣得其所有供本案犯罪使用之手提大型環保 袋1 個。
二、案經黃祖亮、蕭惠鑫、呂楷陽、李冠勳、梁子祈、吳宜珊、 陳心瑜、蔡如陵、何盈慧、陳哲民、陳法志訴由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烏日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 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明定:「簡式審判程式之證據調查 ,不受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 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此乃因簡 式審判程序,貴在審判程式之簡省、便捷,故調查證據程式 宜由審判長便宜行事,以適當之方法行之即可,亦即關於證 據調查之次序、方法、證人、鑑定人之詰問方式等,均不須
強制適用一般審判程式之規定;又因被告對犯罪事實不爭執 ,可認定被告並無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意,因此有關傳聞證據 之證據能力限制,亦無庸適用。是以,本案既依上開規定適 用簡式審判程式,則本判決所採用之證據,皆不受傳聞證據 證據能力之限制,且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對犯罪事實亦表認罪 ,對各項證據皆不爭執其證據能力,可認定被告並無行使反 對詰問權之意,且本案各項證據均無非法取得之情形,是本 判決下列所採用之證據,皆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政忠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時 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蔡雪香、洪振洋、呂柏諺、 蘇重光、鄭智仁、林品豪、楊翔宇、林詠絮、林久弘、陳彥 池、陳致安、曾宇婷、高宜禎、黃柏文、黃朝弼、李晧瑋及 證人即告訴人黃祖亮、蕭惠鑫、呂楷陽、李冠勳、梁子祈、 吳宜珊、陳心瑜、蔡如陵、何盈慧、陳哲民、陳法志於警詢 所證情節相符,並有蔡政忠涉嫌竊盜案犯罪時、地一覽表、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犁份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聯單、犯罪嫌疑人蔡政忠所稱銷贓位置圖各1 份,暨失竊物 照片3 幀、監視器翻拍照片50幀、查獲、現場照片16幀在卷 可稽,復有扣案之手提大型環保袋1 個得佐,足認被告前揭 自白與事實相符,甚值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開 犯行,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㈡關於附表編號1 至6 竊盜時間及附表編號20、24被害人姓名 部分,查:⑴被告就附表編號1 至6 部分,係於103 年11月 23日8 時至13時間之某時許,至臺中市○○區○○○道0 段 0 巷00弄00號行竊乙節,有卷附證人即被害人呂柏諺、鄭智 仁之警詢筆錄(即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被害人最後見到鞋 子之時間迄最早發現鞋子遭竊之時間)可考(見中市警烏分 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5頁背面、第19頁);⑵關於附 表編號20、24被害人姓名部分,分別為「高宜禎」及「李晧 瑋」,有證人即被害人高宜禎、李晧瑋之警詢筆錄存卷足佐 (見中市警烏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42頁至第43頁、 第50頁至第51頁),是起訴書附表編號1 記載「23時30分許 」、編號2 記載「23時33分許」、編號3 記載「23時36分許 」、編號4 記載「23時40分許」、編號5 記載「23時45分許 」、編號6 記載「23時47分許」、編號20記載「高怡禎」、 編號24記載「李皓瑋」,乃係誤載,應予一併更正。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所謂「住 宅」,乃指人類日常居住之場所而言,公寓亦屬之。至公寓
樓下之「樓梯間」,雖僅供各住戶出入通行,然就公寓之整 體而言,該樓梯間為該公寓之一部分,而與該公寓有密切不 可分之關係,故侵入公寓樓下之樓梯間竊盜,難謂無同時妨 害居住安全之情形,自應成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之 侵入住宅竊盜罪(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2972號判例意旨參 照)。查本案被告蔡政忠侵入如附表所示之地點行竊財物, 乃係在樓梯間及走廊通道等屬於住宅一部分之公用空間,依 上開說明,即屬妨害當地住戶之居住安全,自應論以刑法第 321 條第1 項第1 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是核被告所為,均 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㈡被告就附表編號20、21所示同一時地竊取被害人吳宜珊、高 宜禎2 人財物及被害人陳心瑜、蔡如陵2 人財物,各係一行 為觸犯2 個加重竊盜罪名,皆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 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㈢被告所犯上開27次加重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獨立,應 予分論併罰。
㈣查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述之經有期徒刑宣告及執行完畢情 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考,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 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法定本刑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分別加重其刑。 ㈤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年,不思以合法途徑賺取財物,率爾以 竊盜方式侵犯他人財產法益,貪圖不勞而獲,已有多次竊盜 前科,價值觀念非無偏差,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手 段尚屬平和,復考量被害人蔡雪香、洪振洋、呂柏諺、蘇重 光、鄭智仁、林品豪、黃祖亮、楊翔宇、林詠絮、林久弘、 林康寶、陳皇齊、陳彥池、蕭惠鑫、呂楷陽、李冠勳、陳致 安、梁子祈、曾宇婷、吳宜珊、高宜禎、陳心瑜、蔡如陵、 黃柏文、黃朝弼、李晧瑋、何盈慧、陳哲民、陳法志所生損 害,被告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暨其犯後坦認犯行等一切 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併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 定,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以示懲儆。
㈥扣案之手提大型環保袋1 個,乃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使用 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宣 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蔣得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許國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附表】:(時間:民國,單位:新臺幣,下同)┌──┬─────┬─────┬───┬──────┬─────────┐
│編號│ 時間 │ 地點 │被害人│ 所得財物 │ 宣告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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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3 年11月│臺中市龍井│蔡雪香│MERRELL 登山│蔡政忠侵入住宅竊盜│
│ │23日8 時至│區臺灣大道│ │鞋1 雙【價值│,累犯,處有期徒刑│
│ │13時間之某│5段3巷30弄│ │2500元】 │柒月,扣案之手提大│
│ │時許(起訴│65號5樓503│ │ │型環保袋壹個沒收。│
│ │書附表編號│室 │ │ │ │
│ │1 誤載為「│ │ │ │ │
│ │23時30分許│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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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3 年11月│臺中市龍井│洪振洋│NIKE休閒鞋1 │蔡政忠侵入住宅竊盜│
│ │23日8 時至│區臺灣大道│ │雙【價值790 │,累犯,處有期徒刑│
│ │13時間之某│5段3巷30弄│ │元】 │柒月,扣案之手提大│
│ │時許(起訴│65號3樓314│ │ │型環保袋壹個沒收。│
│ │書附表編號│室 │ │ │ │
│ │2 誤載為「│ │ │ │ │
│ │23時33分許│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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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3 年11月│臺中市龍井│呂柏諺│LA NEW慢跑鞋│蔡政忠侵入住宅竊盜│
│ │23日8 時至│區臺灣大道│ │1 雙【價值20│,累犯,處有期徒刑│
│ │13時間之某│5段3巷30弄│ │00元】 │柒月,扣案之手提大│
│ │時許(起訴│65號3樓301│ │ │型環保袋壹個沒收。│
│ │書附表編號│室 │ │ │ │
│ │3 誤載為「│ │ │ │ │
│ │23時36分許│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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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3 年11月│臺中市龍井│蘇重光│愛迪達休閒鞋│蔡政忠侵入住宅竊盜│
│ │23日8 時至│區臺灣大道│ │1 雙【價值35│,累犯,處有期徒刑│
│ │13時間之某│5段3巷30弄│ │00元】 │柒月,扣案之手提大│
│ │時許(起訴│65號3樓303│ │ │型環保袋壹個沒收。│
│ │書附表編號│室 │ │ │ │
│ │4 誤載為「│ │ │ │ │
│ │23時40分許│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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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3 年11月│臺中市龍井│鄭智仁│NIKE鞋子2 雙│蔡政忠侵入住宅竊盜│
│ │23日8 時至│區臺灣大道│ │、JORDAN鞋子│,累犯,處有期徒刑│
│ │13時間之某│5段3巷30弄│ │1 雙【共價值│柒月,扣案之手提大│
│ │時許(起訴│65號2樓213│ │5100元】 │型環保袋壹個沒收。│
│ │書附表編號│室 │ │ │ │
│ │5 誤載為「│ │ │ │ │
│ │23時45分許│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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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3 年11月│臺中市龍井│林品豪│NEW BALANCE │蔡政忠侵入住宅竊盜│
│ │23日8 時至│區臺灣大道│ │鞋子1 雙【價│,累犯,處有期徒刑│
│ │13時間之某│5段3巷30弄│ │值3280元】 │柒月,扣案之手提大│
│ │時許(起訴│65號2樓205│ │ │型環保袋壹個沒收。│
│ │書附表編號│室 │ │ │ │
│ │5 誤載為「│ │ │ │ │
│ │23時47分許│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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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4年1月6 │臺中市龍井│黃祖亮│NIKE籃球鞋及│蔡政忠侵入住宅竊盜│
│ │日22時30分│區新興路93│ │休閒鞋各1 雙│,累犯,處有期徒刑│
│ │許 │巷3號5樓15│ │【共價值3500│柒月,扣案之手提大│
│ │ │06室 │ │元】 │型環保袋壹個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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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4年1月6 │臺中市龍井│楊翔宇│愛迪達休閒鞋│蔡政忠侵入住宅竊盜│
│ │日22時32分│區新興路93│ │1 雙【價值23│,累犯,處有期徒刑│
│ │許 │巷3號3樓13│ │50元】 │柒月,扣案之手提大│
│ │ │01室 │ │ │型環保袋壹個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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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4年1月6 │臺中市龍井│林詠絮│NIKE運動鞋1 │蔡政忠侵入住宅竊盜│
│ │日22時34分│區新興路93│ │雙【價值2000│,累犯,處有期徒刑│
│ │許 │巷1號3樓13│ │元】 │柒月,扣案之手提大│
│ │ │05室 │ │ │型環保袋壹個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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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104年1月6 │臺中市龍井│林久弘│NIKE慢跑鞋1 │蔡政忠侵入住宅竊盜│
│ │日22時37分│區新興路93│ │雙【價值1500│,累犯,處有期徒刑│
│ │許 │巷1號3樓13│ │元】 │柒月,扣案之手提大│
│ │ │02室 │ │ │型環保袋壹個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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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104年1月6 │臺中市龍井│林康寶│鞋子1 雙【價│蔡政忠侵入住宅竊盜│
│ │日22時40分│區新興路93│ │值不詳】 │,累犯,處有期徒刑│
│ │許 │巷1號3樓13│ │ │柒月,扣案之手提大│
│ │ │12室 │ │ │型環保袋壹個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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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104年1月6 │臺中市龍井│陳皇齊│鞋子1 雙【價│蔡政忠侵入住宅竊盜│
│ │日22時42分│區新興路93│ │值不詳】 │,累犯,處有期徒刑│
│ │許 │巷1號3樓13│ │ │柒月,扣案之手提大│
│ │ │13室 │ │ │型環保袋壹個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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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104年1月6 │臺中市龍井│陳彥池│愛迪達休閒鞋│蔡政忠侵入住宅竊盜│
│ │日22時47分│區新興路2 │ │1 雙【價值43│,累犯,處有期徒刑│
│ │許 │巷5號601室│ │00元】 │柒月,扣案之手提大│
│ │ │ │ │ │型環保袋壹個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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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104年1月6 │臺中市龍井│蕭惠鑫│NIKE鞋子1 雙│蔡政忠侵入住宅竊盜│
│ │日22時48分│區新興路2 │ │、NEW BALANC│,累犯,處有期徒刑│
│ │許 │巷5號307室│ │E鞋子2雙【共│柒月,扣案之手提大│
│ │ │ │ │價值1萬3550 │型環保袋壹個沒收。│
│ │ │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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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104年1月6 │臺中市龍井│呂楷陽│愛迪達板鞋1 │蔡政忠侵入住宅竊盜│
│ │日22時49分│區新興路2 │ │雙【價值3000│,累犯,處有期徒刑│
│ │許 │巷5號306室│ │元】 │柒月,扣案之手提大│
│ │ │ │ │ │型環保袋壹個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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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104年1月6 │臺中市龍井│李冠勳│NIKE鞋子1 雙│蔡政忠侵入住宅竊盜│
│ │日22時53分│區新興路2 │ │【價值2000元│,累犯,處有期徒刑│
│ │許 │巷5號207室│ │】 │柒月,扣案之手提大│
│ │ │ │ │ │型環保袋壹個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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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104年1月6 │臺中市龍井│陳致安│PUMA慢跑鞋1 │蔡政忠侵入住宅竊盜│
│ │日22時55分│區新興路2 │ │雙【價值2880│,累犯,處有期徒刑│
│ │許 │巷5號203室│ │元】 │柒月,扣案之手提大│
│ │ │ │ │ │型環保袋壹個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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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104年1月6 │臺中市龍井│梁子祈│NIKE慢跑鞋1 │蔡政忠侵入住宅竊盜│
│ │日22時57分│區新興路2 │ │雙【價值2500│,累犯,處有期徒刑│
│ │許 │巷5號205室│ │元】 │柒月,扣案之手提大│
│ │ │ │ │ │型環保袋壹個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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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104年1月6 │臺中市龍井│曾宇婷│VANS板鞋1 雙│蔡政忠侵入住宅竊盜│
│ │日22時59分│區新興路2 │ │【價值2890元│,累犯,處有期徒刑│
│ │許 │巷5號107室│ │】 │柒月,扣案之手提大│
│ │ │ │ │ │型環保袋壹個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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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104年1月9 │臺中市龍井│吳宜珊│TIMBERLAND長│蔡政忠侵入住宅竊盜│
│ │日16時40分│區新興路11│ │靴1 雙【價值│,累犯,處有期徒刑│
│ │許 │巷21號7樓 │ │4500元】 │柒月,扣案之手提大│
│ │ │703室 │ │ │型環保袋壹個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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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年1月6 │同上 │高宜禎│美津濃排球鞋│ │
│ │日16時42分│ │(起訴│1 雙【價值12│ │
│ │許 │ │書附表│00元】 │ │
│ │ │ │編號20│ │ │
│ │ │ │誤載為│ │ │
│ │ │ │「高怡│ │ │
│ │ │ │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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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104年1月9 │臺中市龍井│陳心瑜│NIKE籃球鞋1 │蔡政忠侵入住宅竊盜│
│ │日16時43分│區新興路11│ │雙【價值4500│,累犯,處有期徒刑│
│ │許 │巷21號4樓 │ │元】 │柒月,扣案之手提大│
│ │ │502室 │ │ │型環保袋壹個沒收。│
│ ├─────┼─────┼───┼──────┤ │
│ │104年1月9 │同上 │蔡如陵│NIKE編織鞋1 │ │
│ │日16時43分│ │ │雙【價值5400│ │
│ │許 │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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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104年1月9 │臺中市龍井│黃柏文│NEW BALANCE │蔡政忠侵入住宅竊盜│
│ │日16時47分│區新興路11│ │休閒鞋、NIKE│,累犯,處有期徒刑│
│ │許 │巷21號3樓 │ │籃球鞋各1 雙│柒月,扣案之手提大│
│ │ │302室 │ │【共價值4300│型環保袋壹個沒收。│
│ │ │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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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104年1月9 │臺中市龍井│黃朝弼│愛迪達籃球鞋│蔡政忠侵入住宅竊盜│
│ │日17時許 │區新興路16│ │、NEW BALANC│,累犯,處有期徒刑│
│ │ │巷4號5樓50│ │E慢跑鞋各1雙│柒月,扣案之手提大│
│ │ │6室 │ │【共價值3800│型環保袋壹個沒收。│
│ │ │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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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104年1月9 │臺中市龍井│李晧瑋│DC滑板鞋、TI│蔡政忠侵入住宅竊盜│
│ │日17時5分 │區新興路16│(起訴│MBERLAND休閒│,累犯,處有期徒刑│
│ │許 │巷4號2樓20│書附表│鞋各1 雙【共│柒月,扣案之手提大│
│ │ │7室 │編號24│價值5000元】│型環保袋壹個沒收。│
│ │ │ │誤載為│ │ │
│ │ │ │「李皓│ │ │
│ │ │ │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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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104年1月9 │臺中市龍井│何盈慧│TIMBERLAND中│蔡政忠侵入住宅竊盜│
│ │日17時13分│區新興路25│ │筒鞋1 雙【價│,累犯,處有期徒刑│
│ │許 │巷2弄13號6│ │值3000元】 │柒月,扣案之手提大│
│ │ │樓607室 │ │ │型環保袋壹個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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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104年1月9 │臺中市龍井│陳哲民│NIKE鞋子1 雙│蔡政忠侵入住宅竊盜│
│ │日17時16分│區新興路25│ │【價值1800元│,累犯,處有期徒刑│
│ │許 │巷2弄13號5│ │】 │柒月,扣案之手提大│
│ │ │樓501室 │ │ │型環保袋壹個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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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104年1月9 │臺中市龍井│陳法志│MERRELL 登山│蔡政忠侵入住宅竊盜│
│ │日17時21分│區新興路25│ │鞋1 雙【價值│,累犯,處有期徒刑│
│ │許 │巷2弄13之2│ │4200元】 │柒月,扣案之手提大│
│ │ │號602室 │ │ │型環保袋壹個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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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