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4年度,323號
TCDM,104,審交附民,323,2015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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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23號
原   告 陳瑞原
訴訟代理人 江燕鴻律師
      梁郁翎律師
被   告 高文欲
被   告 中保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彥豪
被   告 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明昇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4年度審交訴字第313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黃龍忠
                   法 官 鍾堯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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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保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