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23號
原 告 陳瑞原
訴訟代理人 江燕鴻律師
梁郁翎律師
被 告 高文欲
被 告 中保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彥豪
被 告 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明昇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4年度審交訴字第313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黃龍忠
法 官 鍾堯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