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4年度,285號
TCDM,104,審交附民,285,2015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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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85號
原   告 邱亭瑀
      邱虹淇
      邱冠智
      邱明杰
      杜文健
      黎氏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律師
被   告 巨洲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梅魁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律師
      魏宏哲律師
被   告 簡育鵬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簡育鵬犯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劉麗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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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洲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