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4年度,280號
TCDM,104,審交附民,280,2015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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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80號
原   告 蔣福財
      蔡筱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
被   告 温松旺
      吳美蓮
上列被告等因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812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鄭舜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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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