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侵附民字,104年度,20號
TCDM,104,侵附民,20,2015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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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侵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之父(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訴訟代理人  葉玲秀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104年度侵訴字第58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王邁揚
                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尚安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玉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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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