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中簡附民字第42號
原 告 王若楓
被 告 江家雯
上列被告因104 年度中簡字第1870號妨害家庭案件,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提出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規定甚明。復按刑事案 件經法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後,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已無 訴訟繫屬,而無程序可資依附,提起上訴前,自不得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 類提案第35號研討結果參照)。經查,被告江家雯所犯刑事 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3 日,以104 年度中簡字 第1870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其犯相姦罪,處有期徒刑2 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而終結。原告於 104 年11月3 日17時32分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 收文章戳蓋可稽,依首揭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應予駁 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淑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