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中交簡字第34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燿鐸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速偵字第56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燿鐸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燿鐸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 以上之罪。爰審酌被告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 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拘役50日確定,並於96年10月23日易科 罰金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1 份在卷可考,竟仍不知警惕,又於酒後執意駕駛自用 小客貨車行駛於高速公路,為警攔檢查獲,並測得呼氣酒精 濃度高達每公升0.73毫克,漠視自己及公眾行之安全,惟念 其犯後已坦承犯行,且幸未肇事致他人傷亡,兼衡其職業為 鐵工、高職畢業、家庭經濟為勉持之生活狀況(見被告警詢 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內職業、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之記 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有期徒刑部分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 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 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凡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速偵字第5647號
被 告 黃燿鐸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埔心鄉○○村○○路0段000
號
居彰化縣福興鄉福寶村新生路24之14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燿鐸前因酒後駕車案件,經法院判處拘役50日確定,於民 國96年10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未構成累犯)。詎仍不 知悔改,自104年10月13日下午4時30分許起,至同日下午5 時許止,在臺中市烏日區其工作之工廠內,飲用啤酒3罐後 ,於同日下午5時1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 貨車上路。嗣於同日下午5時20分許,途經臺中市○○區○ 道0號高速公路南向189公里處時,為警攔查後,發現其渾身 酒味,遂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 濃度為每公升0.73毫克,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公路警察大隊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燿鐸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查獲員警職務報告、現場圖及內政 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影本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 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檢 察 官 廖聖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洪堯峰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