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4年度,121號
TYDA,104,簡,121,20151117,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21號
原   告 蔣欣妍
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李慶華
上列原告因有關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被告一0四年五月十四日
北區國稅法二字第0000000000號復查決定提起訴願,經財政部一
0四年八月二十五日以台財訴字第00000000000 號訴願決定書駁
回,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查,原告於一0四年十月二十六向
本院具狀不服而繫屬行政訴訟,然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二
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
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錢建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宗源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