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21號
原 告 蔣欣妍
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李慶華
上列原告因有關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被告一0四年五月十四日
北區國稅法二字第0000000000號復查決定提起訴願,經財政部一
0四年八月二十五日以台財訴字第00000000000 號訴願決定書駁
回,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查,原告於一0四年十月二十六向
本院具狀不服而繫屬行政訴訟,然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二
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
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錢建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宗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