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494號
TYDV,104,重訴,494,2015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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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94號
原   告 李仲記營造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金益
被   告 蕭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輔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 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 第1 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16日以104 年度補字第579 號裁定, 命原告於上開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04,000 元,該裁定業於104 年10月22日送達原告等節,有上開裁定 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等情,亦有本 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難 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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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李仲記營造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蕭邦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